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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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从比较中摸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节对象、指引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节对象、立法目的、调节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互相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互相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核心词】知识产权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浮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的浮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的发明

2、者以排她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鼓励人们发明出更多有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1 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720页.。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节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合法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合法竞争法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涉及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的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权力导致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摸

3、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助于对的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 一、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在更多的立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密切联系,因此理论界有有关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反不合法竞争法体系或者把反不合法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的学说,我觉得这些观点在理解知识产权法和不合法竞争法的内涵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互相交叉又互相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两者的保护对象、保护利益侧重点、保护方式以及维权主体等多

4、方面均有体现。(一)从保护对象上比较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在保护对象上,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商标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有互相重叠的部分,存在着共同的调节领域。诸多违背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同样是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只是两种法律的权利保护方式和保护重点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反不合法竞争法在与知识产权法相似的调节领域上予以了知识产权法让步和尊重,将法律合用让渡与知识产权法,这也直接关系到负责人承当责任方式的不同。 固然,反不合法竞争法的保护对象远不止上述和商标法重叠之部分,事实上,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多变,反不合法竞争的规制范畴也变得及其广泛,是以反不合法竞争法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定义不合法竞争行

5、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和明显性的商业标记,实际生活中知识资产市场上有诸多同样具有价值的知识产品有赖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保护,是以有学者觉得反不合法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或补充保护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拾遗补漏的功能。2 郑友德. 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1)。70页综上,反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上呈现出互相交叉又互相独立的复杂关系,两者互相配合,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明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但是,从现实来看,还是有诸多两部法律都尚未触及的盲点,例如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不合法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等等,这是反不合法竞争

6、法改革完善所需要考虑的方向。 (二)从保护利益的侧重点比较反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概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第一条,都清晰指明其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着重于保护作者、发明人、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和其她权利有关人的智力成果,其侧重点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种分支,私法性质决定着其保护利益必然重要是权利人的权利,使得权利人可以依法从权利行使和其她人的义务履行中得到其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反不合法竞争法则不同,其属于经济法部门,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立法重要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其侧重于保护的是

7、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从保护方式上比较反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利益侧重点的不同,其公私法性质的不同都决定了两部法律在保护方式上的差别。知识产权法重要从从积极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确认、授权,容许其在很大范畴内使用,转让,容许和严禁她人使用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享有智力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以有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说法,即通过赋予给知识产权人以法律上的排她性使用权来制约着其她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反不合法竞争法重要是从悲观的方面严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8、。二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品的价值不断提高,对于个人来讲,排她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对于公司来讲,知识产品不仅为公司的发明更新提供协助,并且有助于其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在优势地位。知识产权法在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发明的同步,却没有为行使这种排她性的独占性的权利设立合理的限制,而随着竞争的更加剧烈化,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侵害其她竞争者合法利益的同步,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当下诸多跨国公司不仅仅把知识产权当做一种法律手段运用,并且当做一种市场方略在使用。3 王先林. 实行国家知识产权战

9、略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J. 中国工业报, 7月5日.第A01版这无可置疑地已经超过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畴。如果说反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互相交叉又互相独立的关系的话,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则是互相冲突又协调一致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一方面,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性质特性,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在调节市场竞争行为时往往以社会为本位,属于社会性质的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以追求个人财产利益为目的,在调节行为时往往以权利主体为本位,属于私人性质的法。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调节手段也有所不同。反垄断法重要

10、以公权力强制介入的措施来规制市场中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而知识产权法重要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通过赋予智力成果所有人排她性的专有权来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一致两者在立法目的上有重叠之处,在功能上有共通之点。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专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作,增长知识产品,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活跃竞争市场,有助于增进竞争。反垄断法从背面严禁阻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增进资源的优化配备,发明良好的竞争环境,而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两者都通过增进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步,两者都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那些垄断行为往往让消费

11、者承受在价格上、产品质量上等方面的不公平,反垄断立法可以一定限度上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以增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的进步自然将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生活水平,使消费者从中收益。三、改革完善竞争法的思考如上所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互相联系又互相独立,从两者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探讨出某些竞争法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建议。(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均有对商业标志的保护规定,两者在保护对象上尚有诸多重叠之处,但同步,两部法律都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规定。国内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市场中客观上存在未注册商标,并且也有对其进行假冒的行为。一

12、方面,未注册商标虽然没有得到注册,但是同样是经营者智力劳动发明的成果,具有知识产品的价值,同样可以成为经营者创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手段,假冒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比较出名的那些商标的行为会导致市场混淆,给消费者以误导,损害其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注册商标同样应当纳入到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再者,商标法事实上有对未注册的出名商品进行保护,而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是对仿冒出名商品的行为的严禁性规定,但是这里的出名商品如何界定仍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三鹿问题牛奶事件”的发生,足以让我们深刻反思国内出名商品、免检商品行政认定制度的弊端。4 郑友德. 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修订十问J.

13、法学, (1)67页因此对出名商品的认定门槛不适宜过高,而行政认定的方式更需要有法律规定来予以支撑,例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对出名商品下统一定义,但凡具有商业标记的明显性,她人仿冒行为可以引起混淆或者混淆之虞的商品都可以作为反不合法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提出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竞争法的规制。但在实践生活中,如何判断某一种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是一种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确立的原则是当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也许对既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

14、或者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时才存在违背反托拉斯法的问题。5月1日生效的欧共体第7号条例提出了核心限制的概念,如果一种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包具有一种或者几种性质上属于核心限制的条款,这个许可合同就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5 王晓晔.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 (4).132页在我看来,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一种极其广泛的概念,其行为的体现也多种多样,但是都在损害知识产权法的诚实信用的公共原则的基本上,产生或者将会产生对竞争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判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为和成果两个方面来界定。行为上,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有合法合法的法律基本,如果一种人行使知识产权超过了

15、知识产权法或者其她行政法规所授予的权利范畴 ,或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严禁性规定,势必构成不合法行使知识产权。成果上,一种人行使权利实际对市场竞争起到了限制作用,那么这种行为也会被考虑与否违背反垄断法。值得阐明的是,行为和成果并不是判断与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两个并列的条件,实际中有虽然权利行使超过一定授权范畴但并不对市场秩序有损害的行为并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节,而那些虽然没有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却事实上对市场竞争有阻碍和限制影响的行为同样可以受到反垄断法的调节。上述的行为和成果仅仅是我们判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两个分析角度。总之,笔者觉得知识产权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具有互相补充又互相独立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呈现着互相冲突又协调一致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将来竞争法改革完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追求法律的更加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基本。参照文献【1】王先林. 实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中国工业报, 7月5日【2】卓群芳;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关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黄武双;于帮清;;论反不合法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A;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论坛论文集C;【4】欧广远;知识产权的反不合法竞争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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