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具备结婚法定条件而致婚姻无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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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具备完婚法定条件而致婚姻无效-执法知识因不具备完婚法定条件而致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申请人:蒋安玉被申请人:徐小红申请人蒋安玉与被申请人徐小红,经媒妁先容相识,因被申请人徐小红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门自主生存本领,申请人曾以书信情势向被申请人怙恃包管婚后不鄙视被申请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边到婚姻登记构造举行登记完婚。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取名蒋拾玖,不停随申请人生存。2005年元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请人无自主生存本领,被送回其外家生存至今。2021年5月4日,被申请人徐小红到平顶山精力病病院举行诊断为“病控性精力病。【裁判要点】本院以为,我国婚姻法例

2、定,男、女两边完婚,必需切正当定完婚条件。被申请人徐小红自幼先本性智能发育不全,病症表示痴呆,丧失部门自主生存本领。属限定民事举动本领人,固然申请人蒋安玉在明知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疾病的环境下与其完婚,但是被申请人徐小红的病状属严峻遗传性疾病,对子女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以为不宜完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定民事举动本领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哀求切合有关执法划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署理人辩称其所抱病症属婚后所患。与被申请人自身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

3、条之划定,讯断如下:宣告申请人蒋安玉与被申请人徐小红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蒋安玉负担。本讯断为终审讯断。【争议核心】申请人蒋安玉在明知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疾病的环境下与其完婚,是否就能认定婚姻有用?【法理评析】我国婚姻法例定了婚姻有用的两个须要条件,一是即男女两边完全志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干预干与。本案的申请报酬包管完婚而做出的约定天然证实其是完全志愿的,而被申请人由于自幼先本性智能发育不全,病症表示痴呆,丧失部门自主生存本领,属限定民事举动本领人,那就不具备完全志愿的本领,以是两者在婚姻第一条要件是不具备的。二是男女两边必需到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

4、岁,女年满20周岁。我国婚姻法也划定了婚姻的克制性条件,包罗三个。一是克制重婚,即要求完婚的男女两边必需是只身,没有还存在的婚姻干系;二是克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假设是有拟制血亲干系完婚的,也必需推行相干法定步伐;三是克制患有必然疾病的人完婚,这些疾病分为两类,一是庞大不治且有感染性或遗传性的身材方面的疾病,患者完婚会严峻危害他方和子女的康健。二是精力类疾病,包罗如先本性痴呆、精力病、精力耗弱等。本案的被申请人徐小红患有的疾病就是先本性智能发育不全,丧失部门生存自主本领,属于执法划定的克制性完婚主体,以是两边当事人最初的完婚无论是从执法划定的婚姻积极要件上,照旧婚姻划定克制性完婚悲观要件上都是不正当的。以是,本婚姻不受执法支持,该婚姻应该自始无效。陈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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