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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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广东省人大常务会颁布)第一章 总 则1. 为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作)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

2、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1.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4. 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5.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6.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劳动安全卫生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7.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

3、经济责任制和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的,应层层落实。 8.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9.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每年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用中解决。 10. 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执行。11.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每个工作日八小时工作制(特

4、殊工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每个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过的,应经职工同意,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12.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13.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女工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14.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建立健全作用发放等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15.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职工有权拒绝违

5、章指挥,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16. 工会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及本条例实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 劳动安全与劳动 4.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

6、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得拔款。有分歧意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5.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及地下设施进行勘查,按施工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必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6. 生产或加工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7. 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安装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工棚食堂和厕所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8. 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

7、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9. 从事高空挖掘作业,攀登悬崖陡坡,进入深坑深井操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10.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储运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 11. 引进国外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12. 劳动卫生工种技术措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投入作用,作用后必须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测定。 13.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制度。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准生产;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任何单位不准经销和使用。 14.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

8、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等物品),应有符合安全技术和卫生要求的设备容器管道及其他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15. 生产作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16. 企业事业单位在没有卫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原材料加工或产品个人;确需转移时,原单位要负责解决好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说明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防护知识。 17.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

9、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18.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1. 伤亡事故处理 4.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报告规程上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5.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劳动卫生安全检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可派人参加。 6. 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

10、起十五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7.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劳动部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劳动部门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理审批权限:重伤事故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的各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 奖励和惩罚

11、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机构给予奖励: (一)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二)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三)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全副合理化建议的;(四)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卫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1.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

12、施不作用的, 2.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同意,或经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强行投产的; 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接到劳动卫生部门发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4. 违反招用工规定招用工人允许无操作合格证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 5.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6. 拒绝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处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严肃处理。 5.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6.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7.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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