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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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文件中铁程安2007244号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直)各单位:现将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一并贯彻实施。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的需要,是稳定和发展专业队伍建设的需要。随着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广泛深入发展,国家将陆续颁布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相配套的规定和制度,应引起各单位的充分关注和重视。因此,要求各单位尤其

2、是高危建筑施工企业,要鼓励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立志要从事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技术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考和取证,认真做好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人才的储备等工作。各单位应当对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申报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参照地方政府和同类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奖励和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相对固定的技术津贴,以保证稳定企业安全专职队伍,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单位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随时告知集团有限公司。二七年六月八日中国铁

3、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与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工作中,

4、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执业准则、职业道德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下,集团公司对全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统一申报注册,执业活动实施法人企业分级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并将按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的要求,适时设立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全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

5、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总数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位也须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七条 企业应鼓励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志愿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人员,积极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取证。第八条 企业要对取得资格证书经集团公司审核申报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比照地方政府和同类企业的成熟经验,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工资性补贴,以保证专职队伍稳定、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6、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等工作的人员,方可申请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注册。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由用人单位将个人申请注册的完整材料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逐级报至集团公司注册办审核后,统一向国家安监总局注册机构报送注册。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执业

7、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证(原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证(原件);(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注册办收到各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注册材料及汇总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发现个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告知本人,补充完善个

8、人申报材料。第十五条 对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及执业证自动失效、收缴、注销、作废等事宜的处理,按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收到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名单公告文件,10日内将以以公文形式向全公司公布。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在的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三章 执业范围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经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方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否则,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9、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安全生产科研及教学;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注册登记的专业领域按规定的范围执业,或在本企业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出具的下列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方面的文件、报告签字确认。(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

10、、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本单位执业工作中,发现作业场所存在损害作业人员健康和可能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时,应当积极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对坚持危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管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继续教育大纲要求,并结合铁路、公路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以建筑施工安全综合教育为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积极参加

11、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应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继续教育;(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12、;(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管理工作,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管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档案,定期记录工作业绩,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注册管理部门,在审核各单位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材料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时,不予办理注册,申请人一年

13、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条 凡属以欺骗、贿赂、制作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人员,经核实后,集团公司注册管理部门将为其办理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14、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相驳之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安全 安全工程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心,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局,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总公司有关部门。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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