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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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内容与方法,规范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调查 工作尽职要求,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业务调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XX市商业银行授 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流动资 金贷款、项目贷款、贴现、透支、拆借、保理、回购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 贷款承诺、信贷证明、贷款意向书等表外信贷业务。 个人经营性信贷业务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概念释义:(一)本细则所称调查工作人员,是

2、指商业银行参与信贷事项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二)本细则所称调查工作尽职,是指调查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了职责要求。(三)本细则所称信贷业务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客户申请 和信贷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客户面谈、实地走访、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 建议的过程。第四条 信贷业务调查的任务是获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客户信息及担保信息, 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 调查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 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调查工作能力。第

3、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双人调查制度。贷款经营行管户客户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对出 具的调查意见、调查结论等信贷调查工作负主要责任;信贷调查协办客户经理,参与信贷调 查,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规范性负责。第七条 调查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 主动申请回避调查。第二章 信贷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 面谈调查。调查人员应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 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 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 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

4、,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 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第九条 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原则上须深入企业和现场,实地调查, 了解情况、搜集资料,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深入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或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客户生产经 营状况或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资金使用以及用水、用电、人工工资发放情况是否与账 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资料相一致;(二)深入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核实“账实”是否相符;了解、 核实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存货“残、次、 冷、废”情况是否突出等

5、;(三)核实用于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 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第十条 间接调查。通过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 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工商、税务、经贸委、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 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 手咨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及竞争实力或担保实力等状况; 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

6、人的报道,以及人 民银行、银监部门有关通报、风险提示,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 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原则上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 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调查人员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借款人及其信贷事项 的具体情况。对所揭示的全部论点应有相应可佐证的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既要 对客户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宏观预测,又要对具体产品的市场进行分析;既要对信贷业务的优 势进行阐述,又要对其劣势进行科学分析;既

7、要对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反映,又要 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揭示。不得包装客户、粉饰调查资料、掩盖客户经营风险。第十二条 客观公允。调查应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意 见明确、科学公正,不得照抄照搬企业文件资料或原有信贷调查报告内容。调查的结论应当 公允合理,逻辑严密,防止主观臆断,禁止凭经验作结论。第十三条 注重时效。信贷业务从正式受理到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流动资金贷款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贷款)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 一个月。对于一些低风险信贷业务和小额贷款,应根据该信贷业务特点缩短调查评价时间。第三章 信贷调查的资料收集第十四

8、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信贷业务种类收集、整理所调查客户(包括借款人和保证担 保人)的基础资料、担保资料等(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资料目录见附件),并要求借款 人或担保人在提供的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否则客户经理应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 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第十五条 借款人基本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 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须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应提供有权 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协议。(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

9、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期税务部门纳税证 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及主要股东、董事会(股东大会)成员 的身份有效证明材料(如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及必要的个人信用等信息;对委托办 理信贷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 意申请信贷业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对大中型企业,应要求客户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小企业,其财务制度不健

10、全或财务报表反映不详实的,信贷调查不得直接采信,由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重新编制企业财务报告简表。(八)信贷业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 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 估报告书;(十)项目贷款应增加的主要资料。1. 一般建设(投资)项目:(1)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建设计或实施方案;(2)涉及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工程报建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 或证明材料;(3)投资项目消防、环保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明;(4)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

11、情况;(5)符合资本金管理规定的资本金计划,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或项目 资本金认缴计划、落实方案;(6)其它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来源及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2. 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开发商和建设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2)项目依法取得的“四证” 国有土地 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或转让费凭证;(3)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 合同;(4)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销预售的,应提供合法、完整的销预售许可证;(5) 项目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6)联合开发合同、协议;(7

12、)已确定的项 目租售计划;(8)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3. 特定贷款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担保意向书等资料。(十一)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需收集资料:除收集借款人必备资料外,还应收集客户第一还款来 源充足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担保人基本资料主要包括:(一)保证贷款需收集资料:基本资料与借款人收集资料相同,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 份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需收集保证人向我行出具的 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并应明 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为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需与我行签有合作协议并出具 担保承诺意向书。(二)抵押贷款需收集资料:1. 抵押人基本情况(若为第三人提供抵押,应有书面的基本情况报告);2. 详细、完整的抵押物清单;3. 有资格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贷款行作出的价值性认定或双方协商认可作出 的价值认定;4. 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承诺书(其中抵押标的应在承诺书中加以 明确);5. 合法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6. 若抵押物已出租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并将抵押贷款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7. 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质押贷款须收集资料:1. 质押人基本情况(书面)

14、;2. 详细、完整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3. 质押物或质押权利价值认定书;4. 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其中质押标的应在承诺书中加以明 确),事业法人客户以收费权作质押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承诺;5. 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合法的产权证明。第十八条 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要核查有 无变更情况,如无变更,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调查人员如已进 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 判断,但应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 中进行说

15、明。第四章 信贷业务调查重点和分析方法第十九条 调查内容应涵盖信贷业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信贷 业务情况。第二十条 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客户基本情况调查,是判断客户借款法律主体资格与 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分析客户持续经营能力和信贷业务安全程度的重要手段。(一)主体资格。通过验看客户已年检合格的的营业执照,判定客户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与合规。(二)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查验客户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客户的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情况,调查了解客户是否建立权责清晰、运作规范、 制约有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对大型客

16、户、集团性客户,应重 点调查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和完善;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 股权结构简单,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能力、素质与品行。 如需深刻了解公司治理结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1. 基本组织架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部 机构的运作效率是否高效,管理体制是否合理、顺畅,运作机制是否灵活、贴近市场,内控 机制是否健全、有效;2. 核心管理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主管、市场主管等主要人员的 简要经历、业绩、信誉、社会声誉及家庭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3. 核心技术团队: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工作经历、技术 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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