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考试网考点考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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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主动公开)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工作,根据教育法和安徽省人事考试 考务工作规则(下称规则)、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事部办公 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有关 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75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 于加强人事考试考点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0号)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2、第二条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中的笔试考点考场管理工 作,适用本细则。第二章考区设置第三条全省人事考试的考区,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 全省报考总人数、应试人员分布情况、考试成本及考试安全等因素进行设置。第四条考区应当建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考区的 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考区考试机构在同级人社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考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各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数量的考试工作人

3、员和 考试技术设备,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考试工作方案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确保考 试顺利进行。第三章考点设置第六条根据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和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各类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考点设置 工作,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为此支付必要的费用。考点设置前,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与有关考点单位签署书面文件,明确各自在考试工作中 的职责。第七条考点一般应在本地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标准化考点中设置。本地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标准化考点数量不足或因故无法设置为当次考试考点的, 可以在本地其他教育机构中设置考点,但应具备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

4、基本条件。第八条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应积极推进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选择具备基本条件 的常设考点,参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相关规范,进行视频监控、网上巡查、应试人员 身份验证和作弊防控等技术系统建设。建成后的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考场数量规模适当。2考试场所相对独立,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 具有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5. 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试卷保管室。6. 具有能够满足指挥、视频监考、考务、试卷分发回收、安全保卫、医务、咨询服务、 考生休息等需要的考试组织和服务场所。7具有完善的广

5、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复印、打印等设备。&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9. 具有应试人员身份验证和防范作弊的相关检测设备或手段。10. 管理严谨规范,职工整体素质良好。第九条考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人社 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后勤服务、保密、监控等工作组,在主考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考点环境布置应符合以下标准:1. 考点入口处设置含考试名称、考区名称、考点名称的标识。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为,考点布局示意图、考场分 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违纪违

6、规处理规定等。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第十一条考点要编印考试秩序册,并报考区人事考试机构备案。秩序册主要内容包括 考点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考点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考场安排表、考场规 则、监考及其他有关岗位职责、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第十二条考点的广播线路、通讯设备、电力供应、电铃、电灯、卫生防疫设施和用品 等,应在考前逐一检查落实,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使用。考点要根据需要为考场配发统一的备 用考务用品,如浆糊、2B铅笔、橡皮、削笔刀、黑色墨水笔等。第四章考场设置第十三条考场应相对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以及

7、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十四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张贴有考场号、科目名称(或级别、专业名称)以及准 考证起止号的考场统一标志。第十五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或集中存放于场内角落。前 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张贴)警示语。第十六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人员施考时摆放考试用品。考场应设非 考试物品暂放处,供应试人员存放非考试物品。第十七条 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 人员和备用监考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考试专用工作证件上岗。第十八条每天考试入场前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检查工作,并实行 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

8、严禁他用。第五章试卷安全保密第十九条本章所称试卷,包括试卷题本、答题卡、答题纸。第二十条临时存放试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保密要求,并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保管 室存放试卷期间,应安排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 员入内。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一条每场考试前,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车辆,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 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清点后签字交接。同时,押运人员应立即向 考区值班人员报告试卷安全到达信息。第二十二条试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 应安排3名以上保卫人员值班,并保证任何时

9、候不少于2人;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须全程 监控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三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 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开考前30分钟,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 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向全场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 并请2名应试人员签字证明,当众启封试卷袋并将试卷分发给应试人员。考试期间严禁任何 人员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人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 达分发(回收)室,由考

10、务组工作人员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第二十七条当科全部试卷回收、封装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试卷袋及备 用试卷袋,由主考签字确认无误后,与2名以上考区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第二十九条备用试卷启用须经省人事考试院同意,并做好启用记录,由考点主考、考 点巡考人员2人以上签字确认。备用试卷启用记录和未启用的备用试卷,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由考区考试机构清点、 验封后收回;当次考试全部结束后,考区考试机构将其与本考区有效答卷一同送交省人事考 试院。第六章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社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要配备与

11、所承担的考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考试 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兼职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考试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院根据需要选派督查人员赴全部或部 分考区,各考区人社部门或考试机构选派巡考人员进驻各考点。第三十一条考点的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 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选派工作人员参与考点考场管 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监考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2. 工作认真负责,保密意识强。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合格,熟悉考试业务。以往

12、严重考试工作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规则第七十八条所列人员,不得被选聘为 考试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 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选聘单位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 务组织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职业操守、纪律要求、 安全保密规定、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 急处置以及当次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 行。第三十四条选聘单位应按要求与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考试工作人员履 行岗位职责情况应在其年度工作考核和职务晋升时予以参考。第七章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考区、考点应安

13、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号码 及考区考试机构负责人手机号码应提前报省人事考试院。第三十六条考区考试机构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考区实际编制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 施。2落实值班、试卷分发(回收)、巡考、试卷押运等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适 时对初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3召开各考点负责人会议,详细布置考点考务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考点考务会议,直 接对考点监考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4与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经信、供电、保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 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

14、,确定试卷运送行车路线。6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七条考点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考点实际编制考试秩序册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及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 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 系统的测试、调试。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考点应完成图像采集区域的校验,设有时钟的考场 应完成时钟的校准。4. 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5. 按要求向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报送秩序册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6. 为应试人员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提供方便。7做好其他相关

15、工作。第三十八条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第三十九条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应 试人员进入考场。应试人员入场时,1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对 应试人员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应试人员自行放置于非 考试物品暂放处。第四十条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 下达指令信号。第四十一条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应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并严格执行 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第四十二条考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纪违规物品、 考场签到留验表等材料,并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试卷一并移交考区考试机构。第四十三条 具备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条件的考点,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 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应试人员进场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 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 录像。监控录像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由系统管理员及时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 字后封存备查,直至当次考试成绩公布满6个月方可删除或销毁。第四十四条考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各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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