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13907154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71.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高清最新)(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 91.100.15 Q:13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2014-11-05 发布2015-03-01 实施北 京 市质量 技 术监督 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编号: 备案号:主编部门: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5 年 01 月 01 日22014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2 年北京市

2、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 20 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情况,本规程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先进标准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共分为 6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人工砂,5、人工砂混凝土,6、人工砂砂浆。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到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 1 号,邮编:100044)。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第三建

3、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致用恒力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市预拌砂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润得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家珑 周理安 陈硕晖 徐宝华周文娟 杨荣俊 罗金财 李 飞章银祥 韩金梁 何惠勇 朱国民柳 沁 陈 旭 陈 洪 亮 严 新 兵张 权 郝效勇 吴建民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栋民、李 悦、路来军、郑 权韦庆东、张俊生、陆建雯目次1 总则12 术语

4、23 基本规定34 人工砂44.1 技术要求44.2 质量验收55 人工砂混凝土75.1 一般规定75.2 配合比设计75.3 制备和运输85.4 浇筑和养护95.5 质量验收96 人工砂砂浆106.1 一般规定106.2 配合比设计106.3 制备和施工106.4 质量验收10本规程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条文说明1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34 Manufactured Sand44.1 Technical Requirements44.2 Quality Acceptance55 Manufac

5、tured Sand Concrete75.1 General Requirements75.2 Mix Proportion Design75.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85.4 Casting and Curing95.5 Quality Acceptance96 Manufactured Sand Mortar10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6.2 Mix Proportion Design106.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106.4 Quality Acceptance10Explanati

6、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1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3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政策,应对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短缺的形势,合理利用铁尾矿和建筑垃圾等废弃资源,满足建筑工程用砂需求,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人工砂进行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及质量验收。1.0.3 在建筑工程中应用人工砂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102 术语2.0.1 人工砂manufactured sand经除土处理

7、,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矿ft尾矿或建筑垃圾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2.0.2 混合砂mixed sand由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混合配制成的砂。2.0.3 铁尾矿砂iron tailings sand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2.0.4 再生细骨料recycled fine aggregate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2.0.5 石粉含量fine content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m 的颗粒含量。2.0.6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

8、alue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m 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3 基 本 规 定3.0.1 人工砂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规范。3.0.2 人工砂的选择应符合利用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性能要求。3.0.3 人工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4 人工砂4.1 技术要求4.1.1 除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外,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人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4.1.2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9、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4.1.3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铁尾矿砂,不同孔径方孔筛累计筛余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除 4.75mm 和 600m 筛档外,各孔径方孔筛的累计筛余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量不得超出 5%。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数为 2.21.6 的为铁尾矿细砂,细度模数为 1.50.7 的为铁尾矿特细砂。表 4.1.3铁尾矿砂的累计筛余方筛孔尺寸累计筛余/%4.75mm2.36mm1.18mm600m300m150m细砂100150250401685559475特细砂50150200252552090304.1.4 铁

10、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表 4.1.4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指标石粉含量(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合格)a /%15.0石粉含量(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5.0泥块含量/%1.0a 此指标根据使用地区和用途,进行试验验证后,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1.5 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等杂物,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表 4.1.5铁尾矿砂中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云母/%2.0轻物质/%1.0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 质量计)/%0.5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0.024.1.6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坚

11、固性试验,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应不大于 10%。4.1.7 铁尾矿细砂的压碎指标应不大于 30%。4.1.8 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4.1.9 铁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可根据现场需要进行检测。4.2 质量验收4.2.1 人工砂的质量验收分为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4.2.2 人工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4.2.3 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碱集

12、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 新产品投产时;2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3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4.2.4 人工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检验,并检查当年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4.2.5 人工砂的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组批规则为:1 按同种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 600t 或 400m3 为一批;2 日产量超过 2000t,按 1000t 或 600m3 为一批,不足 1000t 或 600m3 亦为一批。4.2.6 人工砂检

13、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为:1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的,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2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检验结果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的,可判为该产品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两项及以上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 人工砂混凝土5.1 一般规定5.1.1 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掺配使用时,宜按式 5.1.1 将人工砂调整为细度模数2.33.0 的混合砂,并充分混合,测试混合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颗粒级配。M

14、 = M i Pi式 5.1.1式中,M 混合砂的细度模数;M i 第i 种砂的细度模数;Pi 第i 种砂占混合砂的质量比例,%。5.1.2 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5.1.3 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要求。5.2 配合比设计5.2.1 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用绝对体积法计算。5.2.2 采用铁尾矿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混合砂中铁尾矿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