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13906354 上传时间:2023-09-17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8.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12300)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 合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所谓区分,包括纵的区分,如分幢,也包括横的区分,如分层, 更多是纵切和横切的混合。所谓业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不包括房屋承租人、 占有人等。2.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答(一)权利构成的复合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表现出 复合型

2、。(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观念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特定性),也包括共 有部分(观念性)。(三)权利存续与处分的整体性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四)属人性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并非单纯的财产关系,其中管理关系占相当的比重,共同管理权占据突出的位置,这是一般所有权不具备的。3.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4.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为专有部分的条件?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

3、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 分的客体:(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 其他部分隔离。(2)适用上的对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客体。5. 简述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答:虽然业主对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但法律对业主专有部分 的使用有一定限制:(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 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

4、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 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以及其与业 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6. 简述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概念?答:共有权,及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建筑物内住房或经营性 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 简述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一般共有权的差异?答: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存在如下差异:(1)权利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他同时是共有权人、专有权人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队一 员,而一般的共有权

5、人的身份是单一的。(2)此类共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有部分,还包括约定共有部分,而一般共有权客 体仅限于一项财产。(3)这种共有权的变动取决于专有权的变动,而一般共有权的变动没有主从关系。一般共有权转让时,其他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此种共有权 随着专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时,其他共有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4)这种共有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律和管理规约,常常采用共有 持份(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潜在的应有份额)的方式。8. 简述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构成?答:共有部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如建筑物的梁柱、承重墙、地板等构造、以及外墙、电梯走廊等;二是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附属物。如供应

6、建筑物的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管线设备等与建筑物 在效用上不可分或与业主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是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的从物。如独立的锅炉房、会所、游泳池、蓄水池等9. 简述共有部分的分类?答:共有部分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法定共有与约定共有衣服法律规定,业主共同拥有建筑的某些部分乃至整栋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类共有部分不得作为专有部分使用,也不得由业 主约定为专有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如走廊、电梯等。与此有别,业主和开发商就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停车库、地下 室等,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合,此类停车场等为约定共有部分。(2)全体业主共有与部分业主共有建筑物或其特定部分、绿

7、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属于建筑区划内 的全体业主共有,这些共有部分为全体共有。锅炉房、建设用地使用 权、绿地等一般都属于全体共有。而某层配电室、保洁工具存放室、 走廊灯,仅仅供一部分业主使用,一般定位部分业主共有部分。10. 简述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答:共有部分需要共有人合理使用:(1)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 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其对共有部分

8、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4)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管理规约,对共有部分享有 的共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5)在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共有 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的共有人负担,产生的收益由该部分业主分 享;而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则由所有共有人分担,产生收益由全体 共有权人分享。第二节物业管理概述1. 简述物业的基本含义?答:物业特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 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实体以及依托与该 实体上的权益。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基层意思:(1)物业是已经投入使用的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单宗房地产 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

9、的权益。尚未竣工验收的,及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属于在建 工程,不是物业。(2)物业是由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 组成的可以独立存在或独立享有的单宗房地产。(3)物业不仅指房地产实体,还包括依托该实体上的权益,如 相邻关系的利益、地役权利益等。2. 简述物业管理的基本含义?答: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 关秩序的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基层含义:(1)从物业角度,管理主要是维修、保养、修缮的意义。(2)从社区环境角度,管理

10、主要是保安、清洁、绿化养护意义。(3)从物业的利用秩序角度,管理主要表现为阻止物业使用人 对自用部分进行危害整体利益的使用行为和阻止业主对共用部分进 行妨害他人利用的行为。其中(1)和(2)基本上是对物的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行为,(3) 是针对人的管理,其目的在于约束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建立物业利用 秩序。3. 简述物业管理的法律性质?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 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实质上是非行政意义 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平等 的、服务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关系基于物业服务合

11、同产生,是 通过盈利性的企业一一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来实现的。物业管 理公司实行的管理、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4. 简述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答:现代物业管理的产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密切相关。具体地 说:(1)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安排下,业主不仅独立享有专有空间, 而且还存在共有或共用部分。各个业主的专有共有部分相互结合成为 一个整体。客观上要求业主们共同对区分所有的物业进行共同管理。(2)区分共有的物业一般为少则数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对 众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需要通过一种机制协调彼此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对物业小区的共治。这种机制及业主自治。5. 简述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

12、?答: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自治,它不同于单个业主的自治,而 是多个乃至上百个业主所形成的团体团体组织的自治机制。具体来说:(1)对区分所有的物业的管理,不是个人自治,而是业主共同 自治,是按全体或法定多数的业主的共识形成的团体组织决议,进行 的业主团体自治,全体业主形成的共同意志及其反映的共同利益,是 团体自治的核心,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根本基础。(2)由于自然的和法律的联结使物业的购买人形成法律上的团 体,取得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资格,业主团体有权按团体意志对 自己的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换言之,这种业主自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 机构实现的。(3)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管理是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的延伸。建 立

13、在业主团体自治基础上的物业管理,必须遵循社会大分工的原则, 要求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辅助,通过业主自治团体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委托法律关系来实现双方对物业管理的分工、合 作。第三节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 简述业主的概念?答:房屋的所有权人称为业主2. 简述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

14、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 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 业主大会的概念和性质?答: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管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

15、其附 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业主大会是自治组织;(2)业主大会是独立的社会组织。4. 简述业主大会的职责?答: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5. 简述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答:业主大会作出以下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1)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大会作出以下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