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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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省公墓管理 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

2、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 )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 )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 )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 河流、堤坝 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 米以

3、 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 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 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 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 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 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

4、补助建设资金 *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 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 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 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 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 维护和建设, 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 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 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 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

5、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 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 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 6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 8 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 80 公分、宽不得超过 60 公分, 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 80 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 须进行植树绿化 ,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 , 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

6、 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 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 报县民政局, 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 规划、环保、 林业、 国土资源、 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 以下材料:(一)申报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其他相关部门

7、在接到征求意见书 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 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 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 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 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 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 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8、进行规范管理,要根 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 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 和绿化美化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 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 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 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 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 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 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 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 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 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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