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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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员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 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 管理规则第二 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各部门 有临时性工作 ( 期间在三个月以内 ) ,须雇用临时人员 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 明工作内容、 期间等呈经理核准 外,送人事部门凭以 招雇。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 年未满 16 岁者不得雇用 。( 二) 经管财物、 有价证券、仓储、 销售及 会计 ( 除物品搬运、整 理及报表抄写工作 外 ) 等重要工作 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第四条 雇用( 一) 人事部门招 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 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 理核准后雇用。( 二

2、) 临时人员到 工时,人事部门应 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 用。第五条 投保在厂区工作 的临时人员应由人 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 入厂工作。第六条 管理( 一) 临时人员于 工作期间可请公伤 假、公 假、事、病假以及婚、 丧假,其请假期间 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 工资。( 二) 临时人员的 考勤、出差比照编 制内助理员办理。第七条 终止雇用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 不能胜任工作,违反 人 事管理规则 第十四、三十六条 规定,事、病假及旷 职 全月合计超过 4 天以上,或工作期满 ,雇用部门应予 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 人员应填具“离职申 请” ( 通知) 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 司订

3、定 ) 经主管 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 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临时人 员雇用期满,如因 工作未完成,必须继 续雇用时,应 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 明理由呈公司 总经理核准后始得 雇用,并将核准的增 补申请书一份 报总管理处总经理 室备查。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 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二、员工身 份保证金处理办法 ( A)第一条本公司员工 就职时,除应办理 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 外,另应依本办法 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 金额如下: (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 10 万元整。( 二) 第一、二阶 职员:6 万元整

4、。( 三) 第三阶职员 :4 万元整。( 四) 第四阶职员 :3 万元整。( 五) 其余正式任 用职员: 2 万元整 。( 六) 服务员: 1 万元整。第三条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 依下列的规定, 由其每月薪 津扣存( 扣存金额 至 10 元单位,四舍五入 ) , 累积至前条 规定金额为止。( 一) 第四职阶以 上员工,每月按其 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 第五职阶以 下员工,每月按其 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第四条员工身份保 证金的利息,按国 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 利息计算。其计息 日订为每年 12 月 20 日统一办理。 未满 100 元的零数 不予计息。第五条员工在职期 间,其

5、身份保证金 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 司股票经董事会批 准者,得于等值金额 发还购买,惟 其所购股票应寄存 总公司,充为身份保 证金。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 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 押。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 令或本公司规 章或其他弊 情,致本公司蒙 受损害时,除依法 追诉外,其身份保证 金及依第五条 提存的股票,悉数 充为赔偿金。第八条员工离职时 ,其身份保证金及 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 起逾满六个月,经 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 事情或亏短公 款后始得发还。第九条员工身份保 证金不能一时缴足 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 其保管及运用,均 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第十条 本办 法经董 事长核准后

6、施行, 修改时亦同。三、员工身 份保证金处理办法 ( B)第一条本办法依据 本公司人事管理规 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订定。第二条本公司员工 就职时,应依本公 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 存身份保证金。身 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 足者就其未缴 部分按下列的规定 逐月扣存:( 一) 四阶以上职 员:每个月按其薪 津(包括一切津 贴及薪资所得 税的金额 ) 扣存 1%。( 二) 其余员工: 每个月按其薪津 ( 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 金额) 扣存 4%。第三条 员工身份保 证金的利息按银行 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 付,但未满 100 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 证金的发还、抵充

7、,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 则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员工身份保 证金于发薪日扣存 ,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 司负责办理。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 改时亦同。四、员工缴 存印鉴卡规定( 一) 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 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 呈核后分存总 务科、会计科及各 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 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 项时,均应使用与已 缴存印鉴卡上 的同一印章,不得 使用其他印章。 (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 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 使 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 员工因印鉴 遗失或其他原因申 请更换 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 卡三份,经呈核后 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 务科、会计科 及各该单位主管保 管

8、。( 五) 员工于调职 时原单位主管应将 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 管。( 六) 员工于离职 生效日期起,即为 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 员工的印鉴 得登记两颗,限正 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 形的大小规格为一 平方厘米,扁形直 0.4 厘米,横一 厘米,姓名横列。( 八) 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守 则(A)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准时上下班 ,对所担负的工作 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 服从上级指 挥,如有不同意见 ,应婉 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一经上级主管决定 ,应立即遵照执行。 (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 秘密。

9、( 四) 爱护本公司 财物,不浪费,不 化公为私。( 五) 遵守公司一 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 六) 保持公司信 誉,不作任何有损 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 不良嗜好。( 八) 不私自经营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 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 待人接物要 态度谦和,以争取 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 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 号的馈赠、贿 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 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 任。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 ,每周为 42 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 假。业务部门如因 采用轮 班制,无法于 星期天休息者 ,可每七天

10、给予一 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 每日上、下班时间 ,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 定,公告实行。业 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 ,应视业务需 要,制定为一班制 ,或多班轮值制。如 采用昼夜轮班 制,所有班次,必 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五条上、下班应 亲自签到或打卡, 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 ,如有代签或代打 情况发生,双方均以 旷工论处。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第七条本公司每日 工作时间订为 7 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 照政府有关规定延 长工作时间至 10 小时,所延长时数 为加班。除前项 规定外,因天灾事 变,季节关系,依照 政策有关规定 ,仍可延长工作时 间,但每日总工作时 间不得超

11、过 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 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其 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 及例假日,员工应 服从安排值日值宿。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 养者可请病假,每年 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 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 的天数,即予停薪 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 二) 事假因 私事待理者,可请 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 婚假本 人结婚,可请婚假 八天。( 四) 丧假祖 父母、父母或配偶 丧亡者,可请丧假 8 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的承重 祖父母、父母或子 女丧亡者,可请 丧假

12、 6 天。( 五) 产假女 性从事人员分娩, 可请产假八星期( 假期中的星 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 。怀 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 ,给假四星期,七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 假六星期,未 满三个月流产者, 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 的资格考试( 不以就业 为前提者 ) 、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 公假,假期依 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 因公受伤可请 公伤假,假期依实际 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 除病假依照前条第 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 以旷工论处。但因 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 治 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 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 及 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 长其病假,最

13、多三个 月。事假逾期系 因特别或意外事故 经提出有力证件者, 可请总经理特 准延长其事假,最 多 15 天,逾期再 按前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 水,依下列规 定支给。 ( 一 )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 长病事假者,其请假 期 间内薪水照发。( 二) 请公假者薪 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 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 足其原有收入的差 额。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 假,均应填具请假 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 上者,应附医师的 证明,公伤假应附劳 保医院或特约 医院的证明,副经 理以上人员请假,以 及申请特准处 长病事假者,应呈 请总经理核准,其余 人员均由直属 核准,必要时

14、可授 权下级主管核准。凡 未经请假或请 假不准而未到者, 以旷工论处。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 发当日薪水,不足 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 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 二款规定请病、事 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 业人员报到之日起 届满一年计算。全年 均未请病、事 假者,每年给予一 个月的不请假奖金, 每请假一天, 即扣发该项奖金一 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 项奖金。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 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 假( 一) 工作满一年 以上未满三年者, 每年 7 日。( 二) 工作满三年 以上未满五年者, 每年 10 日。( 三) 工作满五年 以上未满十年者, 每年 14 日。( 四) 工作满十年 以上者,每满一年 加给一日,但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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