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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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12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院 长:胡厚国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项目主持人:刘复友 总规划师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董 扬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卫华 所长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丁 峰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主创规划师:唐厚明 高级工程师韩 鹏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谢 松 副主任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项目参加人:徐涛松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李 娜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许跃东 工程师王 昭 工程师邬登悦 助理工程

2、师孙 竹 工程师薛小敬 工程师刘旭东 工程师项目审核人:杨西宁 所长 副总规划师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项目审定人:胡厚国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1第三章 开发强度5第四章 建筑间距6第五章 建筑退线9第六章 建筑高度12第七章 绿地生态14第八章 道路交通16第九章 地下空间利用23第十章 配套设施24第十一章 景观风貌27第十二章 水系控制30第十三章 附则32附录A:相关图表34附录B:名词解释38附录C:计算规则40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引导

3、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管理,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第三条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第四条 开发管理过程中,应按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

4、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图则”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第五条 本通则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依法进行修订。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混合使用按本章第七条、八条执行。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坚持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应按表2-1规定执行,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RR1一类居住用地住

5、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5%(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0%(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AA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行政办公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70%(计容面积)文化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6、他配套辅助设施。A3教育科研用地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90%(计容面积)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体育用地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0%(计容面积)体育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医疗卫生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6社会福利用地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社会福利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7文物

7、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8外事用地外事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9宗教用地宗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B1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商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各类办公、娱乐、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2商务用地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商务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办公、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

8、积80%(计容面积)娱乐康体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1一类工业用地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6%工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办公、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

9、施。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SS1城市道路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交通枢纽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U1供应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2环境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包含的

10、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3安全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G1公园绿地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75%。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公园绿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2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包含的内容、市政设施、交通设施G3广场用地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广场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第八条 鼓励城市建

11、设用地的混合使用,土地混合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但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二)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三)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四)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执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建设项目与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比例。表2-2常用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表用地类别(主导

12、用途)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R1)A4二类居住用地(R2)A1A4,B2三类居住用地(R3)A1A4,B2,M1,W1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A35,B2文化设施用地(A2)A4A1,A3,A4,B2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B2体育用地(A4)A2A1,A3,B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B3,R2商务用地(B2)B1A1,A35,R2娱乐康体用地(B3)A4,B1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A1,B2,R3二类工业用地(M2)W1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13、M1A1,B2,R3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用地(U1)G1,A4,S4环境设施用地(U2)G1,A4,S4第九条 土地适建及混合使用时,建筑底部的建筑性质控制(一)应控制沿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不宜在其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二)住宅建筑的底部不宜设置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和具有环境污染的餐饮及娱乐场所。第十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独立建设。(1)建筑高度10米的住宅建筑1000平方米;(2)10米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3)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二)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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