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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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 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 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贷款通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 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 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 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

2、常程序造成的贷款; 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第二章 责任人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 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 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 4本行高级管理层;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 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 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A、第六条 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 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新发放贷款,

3、实行 B 角双人调查, A 角调查人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贷 款管理人员( B 角调查人、审查人、独立审批人、审贷委、审贷 小组)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第七条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 责。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 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 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 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 对原欠不良贷款、 原 欠正常贷款和新

4、发放的贷款, 分支机构、 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 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 以考核。贷款五级分类之前, 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 并据以 考核。第十条 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 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 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 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100% 责任。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 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 45% 、35% 、20% 责任,调查岗、审 查岗人员不同意, 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

5、 决策人有一票否决 发放贷款权限。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 45% )的同时, A 角调查人承担 70% 责任, B 角调查人承担 30% 责任。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 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 、30% 、20% 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 10% 责任。下级行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 40% )的同时, A 角调查人 承担 70%责任, B 角调查人承担 30%责任。4调查人员不同意的,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第十一条 决策人为集体决策的,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 的责任负责,决策负责人承担两倍责任。决

6、策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得将决策岗承担的比例责任加 权平均。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贷款发放监督岗)也有管理贷款的责 任。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 一定比例的责任 (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 人员):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 借款人账上有款, 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 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 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 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 100% 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 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 门负责人同

7、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 ,会计人员不负直接 责任。2 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 扣收贷款利息, 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 按借款账上资金 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 ,会计人员负 100% 责任。分 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 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款额10% 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 会计人员不负责任。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 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 负 70% 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 30% 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 办人员签章为依据,

8、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 。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的责任,贷款凭证要 素不齐,造成风险损失,临柜会计人员负30% 责任,信贷员负50% 责任,支行长或主任负 20% 责任。6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 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 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十五条 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 金及利息。第十六条 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 量负全责, 对按正常

9、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 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钩,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第四章 全额赔偿第十七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农业贷款。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 有贷款而未经本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4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董事、监事发放的贷款; 5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 6超越本行授信范围

10、发放的贷款; 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9借名、冒名贷款;10 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 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 质押贷 款;11 绕规模贷款;12 “定存定贷”的贷款;13 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的失时效贷款和失职原因放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14 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九条 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 2 万元(含)以内,实行本息全额赔偿,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 再退还赔偿。第二十条 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 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第五章 非全额赔偿第二

11、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 十八条、 十九条规定之外, 新发放的全部贷款, 如逾期三个月以上, 本金在 2 万元以上实行 本息非全额赔偿, 其中本金在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含) 以内部 分按 30%进行赔偿;本金在 5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含)以内部 分按 5%进行赔偿; 20 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 待责任人 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 累进制计算。第二十二条 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 100% ,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 信贷管理部门决定。第二十三条 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 二十 一条贷款管理第

12、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 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三违” (即违反担 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 走”的原则, 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 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 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 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五条 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 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 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

13、息,银行对借 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2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 额偿还。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 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在此前提下, 主要表现为 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 90 天(含); 2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 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6借款人还款意愿差;7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

14、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 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9 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 贷款偿还的变化;10 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11 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12 宏观经济、 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3 银行对贷款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完全依靠其 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即使执行担保, 也可能会 造成一定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

15、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 91 180 天(含); 2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债,支付出现困难; 3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4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5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6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8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造成 实质性影响;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 30% 以下。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 在缺陷):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 180 天以上;2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3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阶段;4借款人已资不抵债;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6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 状况造成重大影响;7 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 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8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 30% 90% 之间。 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者说一切必要的法律 程序之后,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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