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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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 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你知道采光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的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采光权的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房子最底 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 n(a) a-各 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 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 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2、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 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 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 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 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 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 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

3、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 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 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 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 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 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 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 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 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

4、符合有关法 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 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 ;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 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 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 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 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 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 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

5、的损害,市有关 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 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 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 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 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 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 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

6、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 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 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

7、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 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 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 年 10月 1 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 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 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 3.1.3 条 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 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

8、小时”。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 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 1.0.5.4 条规定:“适应居民 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 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 条规定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 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 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采光权规定通风、采光和日

9、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 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 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 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 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 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 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 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一些长期 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

10、 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 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 “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 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 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 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 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 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 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 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据一些业内人士

11、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 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 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 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 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 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 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 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 “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 顾。

12、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湖北省荆 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 止侵权,赔偿 10 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 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 长沙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 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江苏省 苏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 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 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 是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 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13、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 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物权法第 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 7月 31日,建设部颁 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 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

14、照 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 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 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沈阳市南北走向楼房 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 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 的楼房使用年限是 70 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 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 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 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

15、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 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 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 的G 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 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地区,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 基地的,对于农村修建的房屋,同样享有采光、通水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16、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 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损失。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 一方高度的 0.81.2 计算。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小时,冬 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 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 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 时的标准。”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 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 (购买 的楼房使用年限是 70 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 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 可以认为是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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