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网站(校)前置备案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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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附件1深圳市教育网站(校)前置备案审核流程各区学校1.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教育网站(校)开办申请表;3.申办机构概况;4.信息安全保障措施;5.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6.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7.申请表内所涉及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复印件;8.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网站(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9.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

2、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市教育局审核,同意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国家教育部核准直属学校学校报送材料附件2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网络教育活动的开展,保证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的精神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等八厅局关于联合清理无证互联网站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教育

3、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教育网校是指依托网络,通过培训或开展学历、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它集成优质的师资力量,整合教育教学资源,采用学习卡、会员卡等方式,根据课程内容及学生学习的需要,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课程,进行个性化辅导服务,使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接受辅导及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质证明,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种补充形式。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开办的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面向广东省用户的省外教育网站和网校或代理机构(

4、含以学习卡、会员卡等形式)、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网络学院在广东省境内设立的分校或辅导站,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与审批要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均须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办。第四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信息搜索、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应用等能力。第五条 各地市教育局是市辖区内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教育厅是广东省内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部门,负责广东省内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工作。高等院校远程教育学习

5、中心(点)的设置审批,根据广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办法(粤教规200249号)的要求办理。第六条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活动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活动。第七条 凡开办冠以中小学校的名义以及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经当地所在的地市级教育局审核,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核准。已经和正在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

6、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第八条 凡其他机构与教育部门或学校合作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域名的注册权、网站和网校的版权等一切知识产权仅归有关教育部门或学校。第九条 凡冠以中小学校的名义以及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本省或者地区名称、其他中小学校、其他国家、外国地名、国际组织相近或相似的名称。第十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

7、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第十一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教育网校的机构,应该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教育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教育网校的负责人必须具备:1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长资格。第十二条

8、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向当地地市级教育局提交下列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申办机构概况;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表内所涉及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

9、担保证明等资料。第十三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依照下列程序审批:申报设置教育网站和网校,先向当地地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地级市教育局在自受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由申请人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广东省教育厅在自受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批不合格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进行第二次开办教育网站和

10、网校登记申请。第二次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教育网站和网校取得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在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文件、证书。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将定期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开办单位提出,经当地地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然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当地地级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第三章 组 织第十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以设置董事会负责筹集开办经费、聘任负责人,制定基本

11、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其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董事会由开办者或者其代表、教学人员的代表、技术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有13以上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第十八条 除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网站和网校董事。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是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法定代表人。不设立董事会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负责人是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网站和网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教育网站和网校的

12、发展规划;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事务,组织实施网上教育教学活动;聘任、解聘教育教学人员、技术人员。第二十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董事会成员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负责人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均不得从教育网站和网校支取薪金。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被处理的;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连续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在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

13、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第二十四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董事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总务、财会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聘任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聘期未满,不得随意解聘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假期解聘的,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第二十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保护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由教育网站和网校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确定。第

14、二十七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认定或报审专业技术资格等,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有关人员工作,教育网站和网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育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散或者合并: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与其他教育网站和网校合并。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九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可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三十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收

15、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款凭证。凡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自批准之日起,应在1年内达到开办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开办登记的,由广东省教育厅取消其开办资格。第三十二条 准予开办登记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若需改变开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质、层次,必须经当地地市级教育局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每年由省教育厅审验一次。教育网站和网校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教学评估。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遗失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申明,经当地地市级教育局同意,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补发。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提供监测账号,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第三十五条 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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