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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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叫男/女,年龄,系街道村村民,家庭人口人、现承包土地亩(包括机动地),今年种植作物(品种、亩数)。 我在20X年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管理过程中,向政府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接受村两委及村级监管员的管理和种植、养殖指导。 二、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三、坚决不使用未经备案农资产品,不从外地和流动商贩处购买农药。不使用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农业局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中禁止使用的农药。 四、积极遵守食用农产品上市检测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的抽检检测,对问题食用农产品决不上市销售。 五、积极参加上

2、级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发现违法行为自觉举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电话:年月日监管员(签字): 注: 、本承诺书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按手印,其他人代写代签,由代写代签人承担承诺责任。 2、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街道、村委、承诺人各一份。 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农业局 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3、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以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以下52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605),对硫磷(60),久效磷(铃杀),磷胺(迪莫克),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

4、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氟虫晴,特丁硫磷,甲拌磷(1),甲基异柳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灭线磷(丙线磷),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多威,溴甲烷,硫丹,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 二、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202X号公告规定,自202X年月31日起禁止生产氯磺隆所有产品和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剂,自20X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2X年月日起禁止生产甲磺隆和胺苯磺隆的原药及复配制剂

5、,自22X年7月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自202X年月31日起,禁止生产福美胂和福美甲胂,自202X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0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和三唑磷。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和在潍坊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农药的,按照山东省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农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经营地所在

6、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

7、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

8、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列入国家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农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9、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市级举报一经查实的违法销售、贮存、使用高毒农药线索,依据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潍坊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7837,832。 潍坊市农业局举报电话。237,091700。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农业局 202年6月9日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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