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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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 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 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 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 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

2、 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 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 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 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 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 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 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 低保、

3、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 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 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 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 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 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 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 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 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 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4、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 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 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 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 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 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 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

5、 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 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 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 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 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 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 项。(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 1075 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 算。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

6、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 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 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 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 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 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 等。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

7、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 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 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 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 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 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 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 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 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 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 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 项资金审计项

8、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 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 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 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 日起 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 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

9、位进行审查。投 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 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 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 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 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 万以上的 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 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 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 意后上报。

10、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 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 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 50 万元的,主管部 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 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 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 续。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 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 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 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 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

11、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 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 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 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 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 规定办理。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 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 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 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 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12、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 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 万元以 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的由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 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 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 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 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

13、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 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 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 ,在收到上级的 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 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 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 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

14、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 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 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 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 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 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 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 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 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

15、保 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四;)、 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 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 户”支报。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 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 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 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 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 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 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

16、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 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 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建 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 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 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 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 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 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 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 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 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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