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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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草稿对照表(条文中的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删除内容,底纹部分为修订、补充内容)讨论稿最终稿第一条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 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 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 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 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

2、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 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 无效,专利权在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被维持 有效,权利人请求以该其他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述宣告无效事由发生在一审宣判后、二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以一审未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 保护范围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新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对干权利人已经主张的权利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白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该未作裁判的

3、权利要求不影响侵权定性的除 夕卜。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 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 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 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 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 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 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 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

4、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 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 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以该特别界定作为权利要 求用语的含义。运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权利 要求用语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 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 含义进行解释。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 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 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

5、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四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删除)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 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廿特彳正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款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1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 创造性劳动即可联 想到的特征。第五条 权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 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 述的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

6、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 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 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 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第六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 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该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 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 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动或者应审查员的

7、要求 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权利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 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 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 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省略权 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 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 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 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8、相比,缺少权利要 求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 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 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 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 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 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 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 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 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人民法

9、院应当按照与外观设计专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上的与授叔外只观_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夕卜观设计,确定专利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诉侵权设计 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诉 侵权设 计与授权夕卜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但产 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 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 本解释第九条所称相同类别产品,

10、 是指用途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指用 途相近的产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 及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名称、用途,并考虑产 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产品的 用途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 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 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 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 同或者相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关公 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 力 为准。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 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 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

11、别具 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 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 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断夕卜观设计是否相 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 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內的全 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产品技术功能所 能采用的唯一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产品的材 料、内部结构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 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 效果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夕卜观设计相似。被 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

12、设计要点 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 计与授权 卜观设 计在 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 对干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 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 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 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 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 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 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 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 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 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

13、)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 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 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 两者近似。(删除)第十三条 组装专利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属干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制造”.但是,产品通常以成套组件的形式对外销售,由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组装的除外。回收特定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干包 装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初,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制造”。第十四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制造该另一 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14、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 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使用”:销售该另一产品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销售”。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 品的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 条规定的销售”。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 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 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制造”:被诉侵 权人不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提供的侵 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推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 行为

15、;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 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 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 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 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为共同侵 权。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制造”。第十五条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 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 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 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第十六条 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 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删除)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叔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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