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程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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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程审计案例分析某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 该项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 式,具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子目需要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核实、 弁以书面答疑方式回馈招标单位,合同方式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该工程设备、材料的相应暂估价格。该项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 除 变更签证外及暂估价差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外、 合同固定总 价结算时不再调整。但经过审计发现,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中标预算书)、没有 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价格计入投标预算书(例如:招标文件中地面传暂估价为120元/平方米,投标报价为230元/平方米

2、; 墙面传暂估价为100/平方米,投标报价为190元/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中也没有对暂估价项目的设备、材料实际价格进行价差调整。案情分析通过与建设单位了解得知, 建设单位认为是固定总价合同, 没有 对此再进行清标,开标时主要关注的是投标单位的总价、 没有注 意分项检查;关于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和材料价格,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没有提出认价的要求,我们也没有过问此事。这很显然,此事是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及不规范、 也不专业造成 的结果。我们经过分析认为,部分暂估价材料、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 件中给出的暂估价格计入,就是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本身就 是废标;结算时,招标文件给出的暂估设备及材料价格

3、, 就说明招标时该 设备、材料是施工招标图纸中没有明确的, 或者说没有最后确定 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主动要求甲方签认价格, 说明实际设 备、材料价格低于暂估价价格,甲方没有对该设备、材料进行采 购和认价过程,说明甲方管理不到位、也不够专业,完全失去了 对施工单位的约束。实事求是的说,该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单位弁没有捡到便 宜,虽然他故意调高了暂估价单价,但其他项目单价必然偏低, 要不然投标总价高了、他也不可能低价(或合理价)中标。审核过程中,中介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结算条款和招标文件的意 愿,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甲方签认的暂估设备及材料项目的单价确 认单;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估

4、价单价计入的设备、材料项目,其价差的基数依照行业惯例,固定合同价中的暂估价高于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的项目、按照固定合同中所报暂估价单价计算 差价,低于招标文件单价的项目, 按照招标文件的明确的单价基 数计算差价(例如: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为150元、实际购买为140元,其价差=140元-150元=-10元;招 标文件暂估价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为80元、实际购买为140 元,其价差=140元-100元=40元。);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不予或不能提供甲方确认的设 备、材料实际购买价格,咨询单位将根据施工期间信息价格同类 产品下浮5娴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如信

5、息中没 有的暂估价项目,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询价或其他类似项目的同类 产品确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对于咨询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表示同意,但施工单位就是不同意,弁认为暂估设备、材料没有认价的理由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暂估设备、 材料提出具体认价要求, 我们购买的设备、材料能满足使用的具体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材料价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是预算员的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且投标总价没有高出所有投 标报价的平均价格,开标没有做出废标处理,说明招标单位从行 为上已经同意了我们的暂估项目报价,如果非要调整暂估价差价不可、也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单价为准,要不然我们就亏大了。弁

6、了解到本项目还没有进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弁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委托由于审计在此之前已经过深入的调查, 行全面的验收。为此,审核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 项目提供详细的具体要求及价格依据, 方书面解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O 在没有正式验收合格之前,审核单位不能以合格产品进行审核、 更不会出具审核结果。建设单位为了弥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过失, 以没有正式验收为理 由,迫使施工单位按照我们咨询单位的意见, 签订了工程结算补 充协议。案例处理结果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经过审计最终审核,该项目暂估价差价部分调减约 286万元,占合同固定总价部分的5.36%。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前, 该

7、项目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对本次的审核结果,施工单位虽然感到有些冤枉, 但也输的心服 口服,用施工单位的话说:“审核单位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但也付出太大的代价,你们让我们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暂估价,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我们知道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应该怎样正确处理了”。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认为,本案例的主要责任都是由于建设 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施工单位故意行为。案例中,评标小组的执业能力很差, 响应招标文件最基本的东西 都没有关注到,本应废标的单位反而成了中标单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居然对原来的暂估价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连暂估价的实际购买价格都不过问,可见他们对造价管理最基本的东西缺乏到

8、什么程度。我这里想要阐明的问题是, 我们作为咨询服务单位、 遇到这样那 样的问题,不但要维护委托方方的经济利益,做到公平、公正,也要提醒建设单位注意执行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完善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更要规避我们中介单位的潜在风险。上述案例中,我们的意见和意思表达、 都是根据已经既成事实的 现实情况、提出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纠正性意见,然而 最终都必须有甲乙双方的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就是我们的执行 依据。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同意我们的建议、不签订补充协议,我们就无法完成正常的审核工作,也只能如实向委托方书面汇报项目的 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想法和建议, 既是委托方或建设单位有明确 的指导意见或书面依据,我们也应该在成果报告中有所披露、或重大事项说明,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更要规避委托方或 建设单位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成果报告, 在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时出 现的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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