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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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1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 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 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 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 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 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 公室,负责出生

2、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 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 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 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 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 证明。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 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

3、机构出生医学证明 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 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 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 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第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 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 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

4、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 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 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 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 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 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 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

5、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 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 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 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 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 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 生

6、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 案的;(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 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 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

7、书 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 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 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 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 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 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 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 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

8、后出 生者。出生医学证明2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你们好!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 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 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 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 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 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 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 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

9、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 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三、 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 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 涂改,视为无效。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 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 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 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 办理。(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10、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 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即可办理。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办理时间及地点: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早上9:3011:10, 下午2:004:30办理门诊大楼6楼624室。联系电话:88070361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20_.10.1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授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温州市中心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授委 托人姓名)办理(新生

11、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 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委托人签字:授委托人签字:出生医学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 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新生儿出生 证明。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 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二、请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 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 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

12、证明一旦打印, 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 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 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 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 其他证明。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 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 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 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出生证

13、明新生儿出生证 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带上宝宝妈妈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节省 医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证草稿,然后到妇幼保健站开正式的出生 证明,在带上妈妈的户口不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 些都要在宝宝出生后一月之内办妥。在宝宝妈妈生完三个月之内 到计划生育指导站落实节育措施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盖 章,拿着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证明到计生委 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我们这里是走这些手续,可能地区之间会 有一定的差别,你要细心一点问仔细了,否则你会多跑很多冤枉 路的,祝你顺利!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

14、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 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_ 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4委托人:秦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年X月日身份证号码:500X联系电话:18X受托人:姚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X月日身份证号 码:500X联系电话:18与委托人关系:夫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 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姚某某的出生医学证 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

15、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 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 生医学证明之日止。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出生医学证明5近日,我省在石家庄召开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培训会 议,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培训,并安排部 署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孩子出生状况和 血亲关系的法律文书。近年来,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社会功能 的不断扩大,群众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强,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提高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水平,规范签发流程,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省卫 生厅决定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此次专项督导工作从20年7月开始,预计10月结束,从出 生医学证明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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