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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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于写到了最爱的法理学导论。从宿舍楼一路走来端升楼的路上,法大的天空正飘起小雪,遇到几个熟悉的师哥师姐, 很开心的打着招呼,想起进法大一年半以来师哥师姐的包容、照顾和宠爱,虽然天气很冷, 隔着厚厚的衣服,心依然一点一点地温暖起来。秦飘师姐、魏挺师哥、朱进姝师姐、崔嘉鲲师哥、高新玉师哥,还记得去年这个时候, 尽管自己也负担着繁重的复习任务,但你们依然会很耐心的回答我各种幼稚的不着边际的 问题,不厌其烦的给我各种选课和复习的建议。还有瑞明师姐,徐俊师哥,何锦欣师姐,和晨曦师哥,因为你们,法大这两个字一直 与温暖相连,有师哥师姐在,真好。一直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感谢,直到自己也做了师姐, 才想到把这种关

2、爱与温暖传递下去也许才是最好的方式。所以想到写这几份复习建议,希 望对师弟师妹有所帮助。言归正传,再次强调哦,我只是作为一个过来人,与大家分享自己小小的经验。但是 老马未必识途,以下建议,虽都为诚恳之言,但是采纳或是摒弃,还请各位冷静甄别。(考试成绩96,以供参考)一、复习建议法理学导论是我大一的时候最喜欢的一门课,到现在来看也是最喜欢的,所以与计算 机和军事理论不同,每一节课我都会去很认真的听,相关课外书也读的相对比较多,所以 复习的时候也相对轻松。所以如果是没怎么听过课的师弟师妹,强烈建议你们先找同学借 一份详细一点的笔记(推荐陈景辉老师的笔记)整理一下思路,补一下落下的课程。对于一直有听

3、课的同学,首先,建议大家把课本过一遍。把书看一遍的目的有两个: 明晰框架、建立体系;自己整理名词解释。如果现在闭上眼睛,你可以清晰的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哪几大块知识,以及它们之 间的关系吗?如果你还没有开始复习,那么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有难度。所以,看一遍书, 厘清章与章之间的关系,能明确的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什么,这样可以让你对这门课的 内容建立起一个整体的把握,对接下来的复习有很大的帮助。现在法大BBS上,人人上,还有师哥师姐的电脑里,会有很多不同版本的法导名词解 释整理,后面我也会附一份去年自己的整理。但是,只要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自己整理 一份,师哥师姐的版本可以在你整理完以后起到查漏补

4、缺的作用。因为自己整理的过程, 就是梳理的过程,不仅有助于记忆,也有助于理解。具体来讲,课本上“即”,“就是”的概念都要整理,不建议大家自行筛选掉“不太可能考的内容”而只记 忆“特别可能考的内容”,因为名词解释不仅仅在“名词解释”那个大题里有用,在后面 的每个题里都有用,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到哪一个。而且,记忆完整的名词解释, 也就是把握“这本书都讲过些什么”的过程,只记几个比较重点的的话,会有些因小失大。再强调一下,名词解释对法导的考试非常重要,是准备法导考试的基础,希望大家多 花一点时间,一定掌握好。其次,整理一下法导的其他知识点。比方说,法律原则的功能、正式法源的金字塔结 构、法的规

5、范作用等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弄清为 什么是这样。比方说,为什么要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依据在哪里?我 去年的整理也会附在后面,有些知识因为很熟悉就没有整理,所以不全,仅供参考。另外,就是做题。做题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在大学里,只有期考之前比较有必要。 在实在不想看书也不想背名词解释的时候,或者是前几个步骤已经完成了的时候,打印几 份试卷做一做,可以有助于对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论述题还有助于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 在后面附上1999年到2010年试卷合集的意图。最后,强调一点,法导考试一定不能只记忆不重理解。回顾一下笔记,多问几个为什 么,有时间的话找

6、几本课外书来,哪怕只是翻一翻,能引发思考就好。二、名词解释整理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的名词解释,因为每年的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 切勿以此为准。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 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 的知识。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

7、的环节。)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 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 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 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7. 应然法:就是“应该

8、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 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 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 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 法非法”。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 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 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

9、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 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 的义务。即“恶法亦法”。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 结果。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 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 要素的统一: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10、不受他人干涉。(基础)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15.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 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6. 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 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17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

11、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 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 义务”。18.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 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19. 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 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化法律文件的总称。20. 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 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21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2、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 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22.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3.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4. 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25. 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 来源,主要为制定法。法官的判决必然

13、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26. 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 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的实在法规定 的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的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27法的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 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效力。我们讨论的是狭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就在于, 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的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28. 法的效力范围:规范性法

14、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 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人 效力范围。29.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 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30. 法的失效时间: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 的情况。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 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 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 位阶)、本身规定的有效期

15、满、调整的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31. 法律溯及力: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 种)32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33. 法的对人效力: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34.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35. 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 律后果

16、的一种法律规范。36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 的一种法律规范。37. 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的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 法律的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 理才属于法律原则。38.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 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39.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 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 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4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条件。41.法律的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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