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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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1. 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俾拉拉马法典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参考答案:ACD2. 中国希方公司(卖方)与法国东东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希方公中国希方公司(卖方)与法国东东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希方公司收到东东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甲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希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告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希方

2、委托向东东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希方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B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也已免除,因此希方公司应当将有关单据直接寄交东东公司,同时要求其采用汇付的支付方式付款C希方公司应直接向东东公司收取货款,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通过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已不可能获得货款D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所以信用证的保兑行也可免除其承担的保兑义务A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信用证,而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保兑行,指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

3、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一般由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且多数是由通知行负责保兑,但有时也可由其他银行保兑。根据UCP500规定,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倒闭,保兑行也应负兑付责任。保兑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 因此,本题中的希方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部分有效B.无效C.必须在撤销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部分有效B.无效C.必须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D.有效参考答案:D4

4、. 英国的“商法之父”是:( )A.科克B.布拉克斯顿C.利特尔顿D.曼斯菲尔德参考答案:D5. 罗马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习惯法C.人法和物法和诉讼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参考答案:ABCD6. 希腊法律未能像罗马法那样达到理论上相当精辟的程度部分原因是缺少一个法学家阶层。(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7. 下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属于妨碍商品流通。 A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B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下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妨碍商品流通。A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B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本地商品运出C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

5、同类商品不同的检验标准D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E歧视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ABCD妨碍商品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因此正确选项为A B C D。8. 下列哪些是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 ) A国务院各部委

6、 B审计署 C国务院办公厅 D中国人民银行下列哪些是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A国务院各部委B审计署C国务院办公厅D中国人民银行AB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部委规章的制定主体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可知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均有制定规章的权力,而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内部办事机构,没有对外行政职能,故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因此,A、B、D项正确。 9. 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参考答案:10. 什

7、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什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选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

8、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11. 在重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不包括A比例责任B限额责任C顺序责任D连带责任在重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不包括A比例责任B限额责任C顺序责任D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12. 作为当时国民政府组成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192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的主要原则有( )。 A执作为当时国民政府组成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192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的主要原则有()。A执政党指导和监督政府B行政长官个人集权制C集体领导D议行合一E五权分立ACD13. 下列罪名中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 )。 A

9、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 B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C盗伐林木下列罪名中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A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B动植物检疫失职罪C盗伐林木罪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B项是刑法413条第2款的规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14.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是( )。 A正常基线法 B低潮线法 C混合基线法 D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是()。A正常基线法B低潮线法C混合基线法D直线基线法D15.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

10、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的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BC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参加人 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

11、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由此可知,B项错误;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C项错误,应选。因为法律的表达是“应当”,而题目的表达是“可以”。 16. 现代时期,英国契约法的变化有:( )A.“标

12、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B.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C.诚实信用原则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D.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参考答案:ABCD17. 当代采用半总统制的国家有( )。A.奥地利B.爱尔兰C.葡萄牙D.斯里兰卡参考答案:ABCD1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粮食买卖合同,约定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东北大米100吨,自此一个月之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粮食买卖合同,约定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东北大米100吨,自此一个月之内,乙公司给付甲公司30万元。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大米,后

13、来乙公司经过对该大米的质量检测发现大米存在质量缺陷,遂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重新给付大米。甲公司主张大米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乙公司仓储保管不善造成,不同意退货请求,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获得批准,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乙公司50万元的帐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持先予执行的裁定,从乙公司的帐户上强制划拨了30万元。据了解,甲公司为当地的粮食企业大户,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请问:(1)法院对乙公司实施的是哪种财产保全?(2)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3)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1)法院对乙公司实施的是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2)法院采取财产

14、保全措施不正确。理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只欠甲公司货款30万元,法院却冻结了乙公司一个存款为50万元的帐户。因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不正确的。 (3)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中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院可实行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由于甲公司为当地的粮食企业大户,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因此,也不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故本案不应当适用先予执行。 19. 英国传统的婚姻法中所谓的“夫妻一体制”有以下主要表现:( )A.夫对妻之侵权行为和婚前债务负责B.夫妻之间不能进行诉讼C.妻子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D.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参考答案:ABD20. 彭德尔顿法力图建立常任文官制,使文官脱离政党的控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21.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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