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楼盘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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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XX 项目工程, 9幢住宅楼( 12层),2幢酒店( 11层),3幢公 寓(10层),超市(2 层);6幢商业楼(2-4层)。总建筑面积约 133862.62 平方米,其中地下室 1 层,局部 2层(具体以施工图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以建筑单体墙外一米为界范围内)、人防、通风、 弱电埋管等现有全套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 年 月 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 20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除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 外,其他情况下工期均不予顺延)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总金额金额(大写):元整人民币:元整本工程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 在工程承包范围内, 包括但不限于 措施费、配合费、风险费、降效费、综合费等,其所有已经列入和没 有列入的一切费用均不再另行计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第一

3、部分协议书2、补充协议3、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 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4、(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审查机关(章)年月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注:本合同鉴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许可证2.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施工单位资信证明。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5、: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具 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 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 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 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 监理资质等

6、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 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 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

7、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 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 (包 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 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 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 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8、、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 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

9、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2、补充协议3、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预算书或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 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

10、可以提请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 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 按本通用 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 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 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 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1、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 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 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 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12、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 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 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 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 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13、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 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 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 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 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 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

14、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 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 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 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

15、表向 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工 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 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 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 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 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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