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部首目录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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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文解字部首目錄正誤子岳凡例一、校勘之對象乃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說文解字前面之部首目錄,勘正乃出於字書刊刻之角度,使之目錄與正文之體例統一,或出於對初學者方便之角度考慮。所舉之例,有的在文字學上二者皆可,但仍然依許慎說文解字一書之體例勘正,與今日文字學之講法或有出入。二、 凡稱“目錄”者,謂中華書局本文前目錄。稱“正文”者,謂影印本之正文,及正文中隸定之字頭。三、凡曰“宜從”“宜改從”者,則其字形非誤,可改可不改,然以改為佳。凡曰“當從”“當改從”者,則謂字形有誤,當改正。(此所言正誤者,亦僅據許書之體例而言,其文字分類體系或與今日文字學講法有出入) 四、凡目錄篆形與正文篆形有異者,亦一一

2、列出,凡言“宜統一”,非謂目錄篆形有誤,但宜使正文與目錄篆形一致耳。卷一 正文隸作“气”,當改從。“气”為後起字“氣”之本字。 即“走”字,从夭从止,正文隸作“走”,宜從今字。卷二 當隸作“癶”,從正反二止。正文隸作“癶”,謂“讀作撥”。,目錄隸定為“延”,誤。此為“”字,從廴從止。正文作“”,當改從。 即“冊”字,正文隸作“冊”,宜從今體。卷三 依許書,“音”字“從言含一”,正文篆形作“”。目錄之篆形,下似從“”(部見卷四),宜改從正文之篆形。 正文隸作“”,當改從。為四手之形,從“”,不從“臼”。“”為二手之形,非舂臼之臼,“臼”另有其字,見卷七“臼”部。 同右,上從“”,不從“臼”。正文

3、隸作“”,當改從。 隸定之字宜作左右結構,正文隸作“”,宜從。 當作“”,非几案之“几”,字形類几字而左邊略出頭。正文亦誤作“几”。正文篆形作“”,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卷四 從“”,不從“卄”。正文隸作“”,當改從。 同右,從“”,不從“卄”。正文作“”,當改從。 從“歺”,正文隸作“”,當改從。卷五 即“乃”字,正文隸定作“乃”,宜從今字,。正文篆形作“”,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 此字形與卷二之“凵”部相似,為“去”字所從。字形當隸作稍為內斂之字形“”,以示區別。正文亦隸作“凵”,當同改作“”。 “入”部目錄篆形變化較大,正文篆形作“”,宜統一。 正文隸作“嗇”,宜從今體。 此部位

4、“夊”部,非“夂”部。目錄此本部與“夂”部 隸定之字形相同,二者混淆。正文隸作“夊”,當改從。 此即“舜”字,正文隸作“舜”,宜從今字。卷六 目錄隸作“朩”,誤。 “朩”另有其字,見卷七“朩”部。正文隸作“ ”,即“沛”字所從之右部。然此字形與卷七“巿”部易混淆。此部為“索”、“孛”、“南”等字所從,宜隸作“”,以別他體。卷七 正文隸作“囧”,當改從。 正文篆形作“”,宜統一。 即“齊”字,“亝”為“齊”古字。正文隸作“齊”,宜從今字。 此“朿”字,非“束”字。“束”部另見卷六“束”部。正文隸作“朿”,當改從。 即“香”字,正文隸作“香”,宜從今字。 目錄隸作“冂”,與卷五“冂”部混淆難分。正

5、文隸作“冖”,為“冠”字所從。此部隸作“冖”。 目錄篆形與正文變化較大,正文篆形作“”,宜統一。卷八 此即“丘”字。正文隸作“丘”,宜從。 目錄隸定之字乃類“”。此三人之形,為“眾”字所從。正文隸作“”,當改從。 即“裘”字,目錄隸定完全據其篆形,正文隸作“裘”,宜從今字。 部首隸作“儿”,此為人形,為“兒”所從,許慎注曰:“古文奇字人也”。正文隸作“”,宜從。 正文篆形作“”,宜統一。 部首隸作“先”,誤。正文隸作“兂”,為“簪”所從。當改從。 正文隸作“”,為“既”所從。宜從。卷九 目錄隸作“卯”,與卷十四“卯”部易混淆。此字為二人相對屈膝之形,為“卿”字所從。宜作“”以示區別。正文亦誤作

6、“卯”。另,正文篆形作“”,變化較大,宜統一。 正文篆形作“”,隸作“”。然“彑”之“彖”字篆形亦作“”,與“”之篆形相同,疑有一誤。段玉裁注本改“彖”字篆形為“”。此目錄之篆形與隸定當從正文。卷十 正文隸作“夲”,宜從。從大從十,讀若滔。後世“本”字與“夲”多混寫。另,正文篆形作“”,宜統一。正文隸作“”,下所從同上“”部,宜從。 正文篆形作“”,下部非“冂”之篆形,當改從。卷十一 此篆形當為二“魚”,非三“魚”,疑涉“麤”字而誤。正文篆形作“”隸作“”,當改從。(書末所附之目錄篆形不誤。)卷十二 正文篆形作“”,宜統一。另正文隸定為“乚”,宜從。 此“毋”字,非“母”字。正文隸作“毋”,當改從。 目錄隸作“丿”,與上部“丿”同,二者混淆。正文隸作“”,宜改從。 “”為“丿”部字,從反“丿”,即筆劃撇捺之捺筆。此部非撇捺之“”。正文隸作“”,宜改從。,當隸作“匸”,與“匚”不同,上橫當略出頭,正文隸作“匸”,當改從。“匚”見下部。卷十四 正文隸作“禸”,宜從今字。 正文篆形作“”,段注本改作“”,書末所附目錄亦作“”。以文字演變視之,“”當正作“”。正文之篆形當改作“”。 “午”部正文篆形作“”,中間之豎為一連貫之筆,不可斷開。篆形當改作“”。 右邊隸形不確,正文隸作“”,當改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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