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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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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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例讨论制度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应及时进行 病例讨论。讨论可在本病区或本科室内进行,也可与有关科室联合举行。讨论会应由科主任主持,先由住院医师报告病史,介绍病情和各种检查结果及诊治经 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讨论目的和要求。主持人应动员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 结束时主持人应作总结性发言。病例讨论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将发言人讲话内容及主持人总结意见详细记录,整理清 楚, 经记录者及主持人签名后附在病史中归病史室保存。疑难病例、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专用记录簿上,由病区妥善保管备查。病人家属或病人单位领导不得参加病例讨论会,若家属或委托人要求了解讨论结

2、果, 应由病区或科内指定专人给予解答,解答内容应记录在病史内(包括家属或委托人姓名) 其他参加人员不得私自回答。1. 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一般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 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并做好记录备查。重大疑难病例可通过院内外大会诊形 式进行,讨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床位负责医师应将有关资料(如病史、各种化验单、 检查单、 X 光片、病理报告等)加以整理,提出讨论目的、要求和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事前应先公布或印发病情摘要,提供参加讨论人员准备。2. 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病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 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一般不迟于两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有关人 员参加,认真讨论,总结经验,必要时,请医务处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史,对有 纠纷的病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处报告。3. 临床病理讨论会:对疑难或临床诊断与病例诊断不符的病例可进行临床病理讨论会,讨 论前预先做好准备,整理好临床资料,事先印发给有关人员。讨论会由科主任、医务处 或院领导主持,有关临床科室与病理科联合举行,讨论记录由所在科会同病理科记录整 理,并由所在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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