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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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资料仅供参考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汇兑工具。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支付工具。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信用工具。票据是商

3、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背书*方式创造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结算工具。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能够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销。这不但手续简便,而且易于计算和查找差错,保证了交易安全。融资工具。汇票、本票的付款能够在将来的一定时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现金时,能够将未到期的票据以

4、买卖方式*于她人。收买未到期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能够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能获利,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票据贴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正是随着这一发展,票据具有了融资功能。3 票据的证券特征: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所决

5、定的。指示证券;流通证券;货币证券;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票据的效力汇受到影响。由于票据对法

6、定要式要求严格,违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个别发行证券。4 中国票据法的意义: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法的特征: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强行性;技术性;为国内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

7、5 票据关系: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其特征: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6 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其自己的行为;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一旦正确付款,因此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7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学上将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

8、为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中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中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损害赔偿关系: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8 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权利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作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还利益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

9、中的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9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相互关系:分离关系和牵连关系。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

10、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能够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对抗,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能够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理的例外适用。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

11、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依然有效。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票据款

12、项;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分离关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依然能够不予承兑和付款;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依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它后手的追索权。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

13、的牵连。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它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能够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10 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又称从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

14、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11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三方面:签章;书面;款式。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体现在三方面: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持有、提示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它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在三方面: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A.外观解释原则B.

15、客观解释原则C.有效解释原则。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它票据行为;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它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它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票据行为的协同性。12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依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13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人名称;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14 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15 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其要件: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须有票据代理授权;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16 概括代理: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代理。一般有三种: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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