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疃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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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疃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

2、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

3、决。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

4、、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

5、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

6、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

7、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

8、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

9、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

10、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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