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和集体意外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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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给雇员购买了集体人身意外险一、雇主责任险和集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不同,在这里仅供您参 考(具体):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集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 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一、集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蒙受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医治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若是没 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二、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致使伤残或死

2、亡,并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向 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 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 伤 保 险 条 例: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即若是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集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一般 来讲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 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

3、员工本人。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围,与集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集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 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按照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 而集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咱们总结 出的不同:1. 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 的雇员(职工)。2. 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标的则是

4、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3. 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补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补偿责任的一部份或全数。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按照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非 能免去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补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取得集体意外险给付 的职工仍可按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补偿的权利。4. 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集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案例一: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集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 啊? 假设建工集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 10万的每人伤亡和 5000 的医疗费用

5、,一共应该怎么赔 啊?各赔各的仍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补偿限额? 若是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10万共20 万。 若是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5000 封顶。三、“集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 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集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的免赔额是500 元,集体意外险 无免赔额。问题如下: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这 种情况下,可以报“集体意外险”索赔吗?问题补充:“集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 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括在“集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

6、集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若是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够进行理赔。 集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如果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补偿, 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够了,集体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集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若是 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四、集体意外保险为何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发布人:发布日期:2010-06-28 11:52 共 $131人阅读口 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非能完

7、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致使的法律补 偿责任。原因如下:探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补偿责任;探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探从补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补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仍然会有很大的补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探从法律后果来看,若是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补偿并非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补偿责任,雇员在取得意外险补偿的同时, 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另行补偿。用集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忙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

8、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 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需通过雇主(企业) 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 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所以说,用集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 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取得一份靠得住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咱们以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义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 任风险,必需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

9、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取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 情义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蒙受意外伤害致使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 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表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 承担的法律补偿责任。所以补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 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集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

10、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 险或非寿险)投保/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点。以案说法: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担责吗2008年 1月,朱某为其手下5 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 为 8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8 月 13 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 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 等共计人民币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 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

11、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高发金法律解答: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 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 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 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

12、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 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 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 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 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保险人赔付 小吴的亲属后,当

13、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 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承担责任吗2008 年1 月,朱某为其手下5 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 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进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家人。但小吴的亲属 又找到朱某,要求公司补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承担责任吗? 读 者:王庆王庆读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招聘活动

14、中蒙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招聘活动进程中蒙受了人身损害, 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补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 向雇员赔付后,并非能免去雇主的补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 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固然不能免去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补偿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雇主责任险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是一名个体户,连年来一直承包

15、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 避风险,2006年 1 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 为 8 万元人民币。2006 年 7 月 25 日下午 3 时 10 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进程中,不幸 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 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 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补偿为由,要求陈某补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置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 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陈某以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 金,自己的义务已尽

16、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补偿各类费用,因此拒绝补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因此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决陈某补偿刘某亲属各类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法理评析: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本案是一路典型的雇员受害补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蒙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 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进程中蒙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 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为了帮忙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蒙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补偿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接 踵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进程中从事保险单 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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