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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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 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 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 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 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的行政。行政权:是指宪法与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 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法律是行政法的最重要渊源。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或惯

2、例;4.行政法理;5.条约、协定。我国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及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4.法律解释;5.条约及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高于行政法具 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指导与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 行政行为的实施与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3、 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程序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 则;4、行政公平原则第五章

3、行政法主体概述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与个人。组织包 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 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 关。行政机关的性质与特点: 1.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 政事物;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

4、长负责制;行使职 能是主动,经常与不间断的。行政机关的分类:根据权限的范围,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及部门 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与内容,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及专业 性行政机关;根据其是否以宪法与行政组织法设置与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 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及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及行政 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及普通管理机关;根据其决策与 负责体制,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及委员制行政机关;特别分类法: 派出行政机关及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七章依授权与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

5、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 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 织。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及国家(直接 相对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九章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及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与组织。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 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 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

6、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 具体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 以分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与 遵纪守法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 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 时代特征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公共服务行 为);2行政行为的

7、从属法律性(行政权来源于法律)。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主体意思表示);2行政行 为的强制性(必须服从及配合);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及分配;有偿例外)。行政行为的分类: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 体行政行为;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 准,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 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分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 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侵益)行政行为;以其

8、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 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 系)为标准,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其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 标准,可以分为独立行政行为与需补充行政行为(审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 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一项行为怎样方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 行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制定具有普遍约 束

9、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 12 条 2 项适用范围标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行政诉讼法解释 3条适用时间标准)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与行政规 章的活动。第十三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任 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的分类:主要采用两分法来分类:1.依申请;2.依职权。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 相对人

10、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 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 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 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作用:(一)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宏观调控、维护秩序、优 化资源配置、发展民族经济、抑制公益危险);(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寻租、垄断、低效)(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五节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 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目的,对

11、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 权限。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与 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 3.驱逐出境;(二)财产罚 2.没收;(三)行为罚

12、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四)申诫罚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 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的种类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平原 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处罚公平与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与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同时,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三)处罚及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 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及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觉守法。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四

13、)保障相对人权利原 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与无救济 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五)职能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 关应分离;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 定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 分离;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 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机关一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

14、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内容 表明身份; 确 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与依据; 制作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 2.一般程序;(1)特征:适用的范围广; 较严格、复杂; 同时作为 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2)步骤:立案 调查 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 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与申请 正式裁决 送达行政处罚决

15、定书; 3.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特征; (2)听证程序的组织; (3)行政处罚决定。 (2)听证程序的组织 听证的申请及决定;听证通知;听证形式;听证的主持人 及参及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2.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 围;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2)当场收缴罚款;(3)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强制 执行的例外。第六节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于以强制而采取

16、的 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二、行政强制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 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 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与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与解。(二)即时强制的特征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 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 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即时 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征1.行政调查中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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