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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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2009年租字第1201号融资租赁合同无敌模板出租人:*承租人:*出 租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承 租 人:*住所 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6014合同签订地点:中国深圳市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12月 日鉴于:(1)承租人拟通过 “* ” 1艘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融通资金。(2)出租人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有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 司,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第一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

2、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资质;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和行业规定;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第二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 本合同;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 程和相关规定;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3、合同的事宜, 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 影响;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 准确的财务报表, 完整 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超过*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 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条特别声明:3.1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 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

4、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二章租赁物第四条租赁物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4.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5.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

5、)归属于出租 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 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 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 抵偿、 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5.2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 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 能减损的部件及 / 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5.3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 赁物部件的, 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 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5.4 出租

6、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 出租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 知承租人 ,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 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5.5 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为非共有船舶,船舶所有权人登 记为承租人。 双方一致确认, 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 100% 的份额是受出租 人委托持有的。5.6 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船舶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 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1) 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 / 变卖的,出租人有权 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

7、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 向承租人 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 120% 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2)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 /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 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出租 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X 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6.1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买卖合同(编号:*2009年买字第1201号)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7.1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

8、作 为“卖方”)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方”)交付船舶(租赁物)的 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 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7.2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船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船舶(租赁 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承租人将船舶(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又将船 舶(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船舶(租赁物)的 占有状况,出租人也未对船舶(租赁物)作任何变动和使用,因此,租赁物交付 给承租人后即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验收合格。7.3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买卖

9、合同项下的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 人确认其出卖给出租人的船舶(租赁物)及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的名称、 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 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 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8.1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 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

10、、保养,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 , 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 用租赁物的情况下 ,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 所需便利条件。8.2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及处分权。8.3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出租人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 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 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

11、费等。8.4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 人负担。第#页,共20页第九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9.1 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种 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 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 有应付款项。9.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 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9.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 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10.1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内河沿海

12、船舶一切险,并承担全部 投保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还租赁本金的 110% 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 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 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 费用由承租 人承担, 如出租人垫付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 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如整体租赁物发生全损时, 出 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执行。10.2 、在船舶营运期间, 承租人必须依法为船长、 船员投保法定的社会保险, 并投保补充的商业保险,以确保船长、船员获得薪酬、工伤、医疗等方面的保险 保障。具体的险种和保险机构双方另行约定。10.

13、3 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 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 保险费用和相关支 出均由承租人承担。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 承租人应将复印件经 承租人盖章确认后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10.4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 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0.5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H万元(含10匕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 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 金在人民币 迪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

14、,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 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 的应付款项、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 承租人。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 下任何款项的理由,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 何款项。但是,在发生保险争议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 委托书向保险人提出交涉或法律诉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

15、自行承担,否则,承租人有权停付租金。第十一条索赔11.1由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 损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11.2双方约定,本合同及附件买卖合同生效后且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 至出租人后,承租人仍享有独立的向租赁物的生产商就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事宜进行交涉及进行索赔的权利。11.3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或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的生产商协商解决。出租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1.4承租人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1.5如因上述索赔需要,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 书。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12.1租赁期限为 5年,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计 算租期。12.2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回购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 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的名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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