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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密地区教师行为五条禁令 一、严禁涉黄、涉赌、涉毒。 二、严禁从事宗教活动。 三、严禁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严禁工作日饮酒。 五、严禁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 私自在校外兼职。 教职工违反上述禁令第一、第二条者,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禁令第三、第四条、第五条者,当年考核不称职,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用,一聘三年,三年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和职务晋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
2、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哈密地区教师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以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或推销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三、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礼品、礼金或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下棋、打牌、炒股票(基金)、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观看影视片; 五、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会客以及进行其它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 六、不准单独留异性学生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七、不准排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成绩名次,或设法迫使学困生退学、转学; 八、不准语言粗鲁、不修边幅、浓妆艳抹或奇装异服。 违反教师“八不准”, 对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对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且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