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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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 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 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 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一 )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二 )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 三 )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 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 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 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 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

5、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 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 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 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 纳:; 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交纳;; 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

6、照 2 交纳;; 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 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7 日内交纳案 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 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 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在 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 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 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

8、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 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 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 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 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9、。;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 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 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

10、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 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 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 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

11、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 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 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 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

12、 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 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

13、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 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 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 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 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

14、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 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 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

15、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 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 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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