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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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 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 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

2、了三 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 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 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 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笔者在此选取若干相 似案例进行对比,以期对工伤认定有一更好的认识。一、同样是保姆,能否都认定为工伤【案例一】钟女士是某

3、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保姆。擦玻璃时,她 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 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 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作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 元,包吃 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 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 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 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

4、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 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 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 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收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 赔偿的诉求。、同样是被打伤,为何如此迥异【案例三】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 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 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 头部。

5、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案例四】据报道,2008年4月 13日晚上7时,家乐福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 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 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 子为家乐福女工的离异多年的丈夫。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是由于 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三

6、、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 折。【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 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 此,哪些算作机动车,就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 畜

7、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 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在案例五中, 李某是被机动车撞到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是被非机动车装上,不 能认定为工伤。四、同样是因病死亡,为何后果如此不同【案例七】200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 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 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 救无效,于5月 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

8、李某为心肌梗死。【案例八】2003 年 10 月,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 无效,50 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 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解析:在案例七中,李某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案例八中的郑杰则不能认定为视同工 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 生病死亡或者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 48 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小时成了 临界点。在案例七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 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八中,郑杰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 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文章来源:中人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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