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常用版(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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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常用版合同编号:_抵押人(甲方):_住所:_电话:_邮政编码: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抵押权人(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电话:_邮政编码:_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1.房地产坐落:_2.地号:_3.土地面积:_4.土地使用年限:_5.土地来源:_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7.国有土地使用牛篲_8.房屋建筑面积:

2、_9.共有权份额:_10.房屋所有权证号:_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1.抵押土地期至:_2.抵押土地面积:_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4.抵押房屋部位:_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货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货款用途为_。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

3、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

4、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

5、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_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6、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7、;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2._。3._。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方(公章或印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常用版(二)合同编号:出借人:身份

8、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借款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保证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

9、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第四条:支付方式4.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卡号: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4.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第五条:还款方式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

10、式: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5.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担保条款第六条:保证6.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第七条:物的担保7.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7.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7.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

11、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第八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承诺与确认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9.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9.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10.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

12、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10.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10.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

13、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10.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10.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10.10借款人、保证人

1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10.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13.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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