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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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规定1.总则1.1目为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1.2内容本规定重要包括工时制度、班次与作息时间管理、考勤记录管理、考勤工具管理、加班管理、假期管理及考勤报批流程管理等;1.3用对象和范围企业企业协议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企业自主管理员工,其他用工方式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2.管理机构和职责2.1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2.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生产需要制定、修改考勤管理规定;2.1.2按照权限审核或审批员工各类假期;2.1.3维护企业考勤系统;2.1.4编制员工工作时间类报表;2.1.5对员

2、工考勤进行监督管理;2.1.6按照权限提出、审核或审批对违反企业考勤管理员工处理意见。2.2各部门职责2.2.1负责本部门员工作息时间管理;2.2.2对本部门内违反企业作息时间管理制度员工提出处理意见;2.2.3按照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各类假期;2.2.4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处理考勤数据,上交考勤报表等。3.工时制度、班次与作息时间管理3.1工时制度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以原则工时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期工作制相结合工时制度。3.1.1原则工时制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在正常状况下普遍实行工作制度。目前企业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原则工作时间,就餐时间不计入

3、工作时间;3.1.2不定期工作制是指因工作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而无法按照原则工作时间衡量工作量工作制度;3.1.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受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市场原因影响,不能均衡生产,需安排员工持续作业,无法实行原则工时制度,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各类岗位所执行工时制按照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同意工时制方案执行。3.2班次管理3.2.1重要班次类型及时间常日班:8:00至17:00;早班:8:00至16:00;中班:16:00至24:00;夜班:24:00至次日8:00。3.2.2班次类型及时间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要作合适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4、后予以实行;3.2.3员工应严格按照排定休息日休息,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私自更改工作时间;3.2.4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实行持续工作岗位,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即汇报有关领导,待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3.3作息时间管理3.3.1就餐时间3.3.1.1日班就餐时长为60分钟。生产一线操作岗员工日班就餐时间一般为11:30-12:30,其他岗位员工一般为11:50-12:30;3.3.1.2早班员工、设备检修岗位员工在设备检修期间、部分持续工作岗位替班员工就餐时长为30分钟,就餐时间为11:30-12:00;3.3.1.3中、夜班员工就餐时长为30分钟

5、,就餐时间分别为17:00-17:30和23:30-24:00。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调整就餐时长和时间;3.3.2洗浴时间洗浴时间应在各类班次规定工作时间以外,不计入工作时间。4.考勤记录管理4.1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末;4.2企业采用IC卡考勤和手工考勤相结合考勤方式。在具有刷卡条件区域工作员工均实行IC卡考勤;对企业考勤系统未覆盖、不具有刷卡条件,由所属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后实行手工考勤;4.3各部门考勤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将考勤数据经所属部门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后,输入企业考勤系统中;4.4考勤管理系统以当日第一次刷卡时间作为进入企业时间,最终一次刷卡时间为离开企业时间,刷卡时间只作

6、为出入企业根据,不等于实际工作时间;4.5考勤必须由本人刷卡,不得代刷。忘带考勤卡,应在门卫处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警卫签章确认上下班时间,经直接主管审核确认后,交部门有关考勤员;4.6因个人原因漏打卡导致考勤记录缺失,应在有关考勤员处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证明人签字确认正常出勤后,经直接主管审核确认后,交部门有关考勤员;4.7考勤卡遗失、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其间导致考勤记录缺失,应在有关考勤员处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证明人签字确认正常出勤后,经直接主管审核确认后,交部门有关考勤员;4.8门卫人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反应打卡异常状况;4.9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自到新

7、部门报到之日起,由新部门进行考勤管理,调动之前当月考勤信息由原部门提供。5.考勤工具管理5.1我司考勤、就餐和洗澡均使用IC卡管理;5.2考勤卡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50元,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员工本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去发卡部门办理新卡;5.3考勤卡出现故障时,员工本人应在得知两个工作日内检测更换;5.4考勤机发生故障导致不能刷卡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后,由部门考勤员集中对员工出勤状况进行手工记录,输入考勤管理系统。6.加班管理6.1企业倡导高效运作,鼓励员工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毕;6.2为贯彻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各部门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控制

8、加班加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视状况采用强制措施保障员工休息权利;6.3生产任务不均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轮休,用以平衡加班时间;6.4除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期工作制岗位之外,其他岗位人员一般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无论何种工时制度,各部门应保证员工每周有一种完整休息日;6.5加班应严格按照加班审批流程履行报批,获得同意后予以确认;6.6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状况不视为加班:6.6.1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岗位人员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延时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6.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人员“双休日”安排工作,且在一种计算周期内未超过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9、); 6.6.3洗澡、吃饭等与工作无关事项所产生时长不计入加班时长;6.6.4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所;6.6.5在规定休息日内值班(行政值班和安全值班)、公假、疗休养;6.6.6企业在节假日组织自愿参与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6.6.7企业在下班后组织自愿参与集体或部分员工娱乐活动;6.6.8企业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自愿参与培训;6.6.9未按照企业规定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延时工作;6.6.10加班地点有打卡条件,但所申报加班时间内无打卡记录或只有单次打卡记录。7.假期管理7.1假期管理总则7.1.1员工因故请假应以4小时为最小单位起计;7.1.2请假须事先按摄影应请假流程办理,如遇特殊

10、状况无法事先办理,应在假期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拒不办理一律按旷工处理;7.1.3因多种原因导致假期透支,在员工离职时如无法相抵,应从个人薪资中作对应扣除;7.1.4个别假期申请使用先后次序如下:年休假 轮休假 事假;7.1.5未使用完当年年休假前不得以轮休假或事假为由请假;未使用完轮休假前不得以事假为由请假。7.2年休假7.2.1员工工作合计满一年后,可享有年休假;7.2.2员工合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年休假天数为5天;满不满,年休假天数为10天;满,年休假天数为15天;7.2.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时间;7.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有当年年休假:7.2.4.1

11、合计工作不满一年;7.2.4.2从宝钢/建工集团内部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有满规定休假天数;7.2.4.3合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职工,请病假合计二个月以上;合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职工,请病假合计三个月以上;合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员工,请病假合计四个月以上;7.2.4.4当年脱产培训、学习员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应享有年休假天数。7.2.5各部门应在当年12月前做好员工次年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详细状况和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次年年休假,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立案;7.2.6部门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应经员工本人同意,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12、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排休年休假,但员工拒不执行视为自动放弃;7.2.7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并获同意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7.2.8员工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措施第7.2.4.3.或7.2.4.4款规定情形时,应在另一方面年休假期中扣除。7.3轮休假7.3.1轮休是指在生产任务淡季或生产任务之间空隙时间由企业安排休息,也可用于抵消已发生加班时间;7.3.2员工在当年年休假使用完毕后,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可根据合计加班时长使用轮休假,无合计加班时长,不享有轮休假;7.3.3发生加班后累积轮休时长最长不得超过5日,超过5日加班直接计入当月绩效发放;7.3.4

13、员工在轮休期间,如遇企业有特殊任务需要员工中断轮休,员工在接到告知后应立即上班,服从工作需要;7.3.5员工离职时,未使用完合计加班时长,按摄影应加班费计算原则一次结清。7.4事假7.4.1事假指员工在当年年休假或轮休假已所有用完后,因个人原因所申请假期;7.4.2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7.5公出假公出假指员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或出差所申请假期。7.6病假7.6.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应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病休证明,经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案确认后,交各部门有关考勤员统一搜集整顿,每月底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案;7.6.2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需要

14、就医,应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事后凭当地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经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案确认后补假,否则按事假处理;7.6.3享有医疗期、因病停工持续满六个月及以上长期病假员工,需要继续休养,应在当期假期满之前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续假手续;7.6.4病假复工、试工规定7.6.4.1员工病愈必须持就诊医疗机构书面提议,到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办理复工(试工)手续;7.6.4.2员工持续病假时间在一种月以上病愈后,凭审批后试工审批表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试工手续,并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持续病假时间在一种月至三个月者,试工期为一种月;持续病假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者,试工期

15、为二个月;持续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者,试工期为三个月(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按二个半天为一天计算)。员工试工后半个月内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为持续假期;7.6.4.3试工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者,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视医院所开具健康状况阐明,判断与否准予复工。员工凭审批后复工审批表办理复工手续;7.6.4.4凡患传染性疾病者,必须凭审批后复工表方可复工;持续病假时间在一种月以上者,按7.6.4.1.或7.6.4.2.条处理;7.6.4.5长期病假员工未办试工、复工手续,不得私自上班。7.7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或工伤复发不能工作,应持安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工伤休假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到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案确认后,按照请假流程进行报批。7.8应试假员工经同意参与考试,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相冲突,且已享有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有带薪年休假)或轮休假,可凭准考证,经直接主管领导审核,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后,于考试当日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天。7.9婚假7.9.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员工可享有3天婚假,企业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有晚婚假13天;7.9.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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