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的利息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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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或借 款,也时有发生。其中,就会涉及到资金往来的利息涉税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 362号)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 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 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因此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 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那么,资金划 出单位如果收取利息

2、,该利息收入是否缴纳 营业税呢?资金来源的不同,则会 对利息的涉税产生不同的结果。在此,笔者就根据相关问题以提问形式梳理如 下:一、收取集团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 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 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 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 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

3、发 200213号中又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 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 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从以上税法规定可以知道,集团企业之间收取利息征税问题有二: 一是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收取借款企业的利息应交税。二是资金属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而分拨其他企业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收取的利息不交税,这条件为:1、出借方必须是金融机构并具有借款的证明文件;2、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3、统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须不高

4、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以上这条件也是房地产企业文件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税 前扣除的条件。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借款,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限制?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 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 : 1,其他企业为2 : 1。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也要看其资金来源。根据国税函2002 837号的规定,集团 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 影响所属企业使用季艮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

5、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由于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仍然延续以前的立法思想,统借统贷不受资本弱化 的限制。因此,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 束。但是,如果是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则要受该比例限制。三、构成关联企业的形式有哪些?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关联企业: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

6、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 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 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 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 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

7、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 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 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 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 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稍不注意,就关联了。因此,企业集团应充分划清 关联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不要忽视该问题。自查与稽查, 结果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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