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后还要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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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查补税后还要受处罚吗 ?案例分析自查补税后还要受处罚吗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XX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其中有 2000万元由于购房者没有按期换取发票,一直没有开具税务发票,只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因当时公司资金比较紧张, 为了暂时缓解纳税形成的资金压力,该房地产公司会计上也 没有将这2000万元作收入,准备在消费者换取税务发票时 再计入收入账户。因此,这2000万元收入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 100万元及相关税费。xx年7月,公 司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按照税务部门要 求,及时自查补缴了这 2000万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 100万 元及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在对

2、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后,对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查补缴的这100万元营业税,是否要给予处罚及如何处罚的问题,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处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自查补税,而且是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已经补缴了税款,少缴税收的违法事实已经不存在,所以不应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给予5万元以下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房地产公司上半年隐瞒收 入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是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补缴了 税款,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所以,应该处以五万 元以下

3、的罚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按偷税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房地产公司上半年 隐瞒收入2000万元,虽然已经自查补税,但事实上已经造 成了少缴营业税税款半年或数月的结果,因而还是应该作为 偷税处理的。由于税款已经补缴,税务机关应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三种意见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显 然是不对的。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收后,虽然已经自行消

4、除了 危害后果,但违法事实却是已经发生了的,少缴税款的后果 也已经产生,只不过纳税人自查和被税务部门检查造成少缴 税款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所以,认为违法的事实不存在的 第一种观点和认为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第二种 观点都是错误的。那么,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吗?我们说,第三种意见分 析是正确的,但处理却是不全面的。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处 理时,应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一律采取处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 行政机关查

5、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该案例分 析,该房地产公司首先是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收自查 补税,既然已经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了义务,就应该属于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种情形。其次,税务机关还要考 虑该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房地产公司上半年隐瞒收入2000万元中,也许有的时间较短,有的甚至不到一个月,也就是说造成少缴税款的时 间有长有短,税务部门不能在处罚时一概而论。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对该房地产公司自查补税处罚 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分考虑纳税人自查补税 的情形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时间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 纳税人隐瞒的收入中,部分收入存在造成少缴税款时间较 短、数额不大等情形,考虑纳税人已经全部补税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税收征管法有关偷税的处罚规定, 从轻处罚就是可以按照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的比例处罚;减轻处罚就是可以按照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比例处罚。在具体掌握上,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应贯彻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时要做到 过罚相当”和 横向公平” 避免造成不同案件处罚标准畸轻畸重的随意裁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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