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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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九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借款合同篇1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0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x年 月起至年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

2、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歼灭。 (二) 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刚好、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

3、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看法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确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须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说明(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

4、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旺盛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安排的贯彻执行,减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

5、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说明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须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赐予了爱护。借款合同篇3合同编号: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借款人:_ 贷款人:_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合同编号: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借款人:_ 贷款人: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_(大写)_(小写)。实际借款额以借据为准。 其次条借款用途:_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章 提款和还款 第四条 分次提款。即 (1)_年_月_日,提款_元; (2)_年_月_日

6、,提款_元; (3)_年_月_日,提款_元。第五条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借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产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第七条分次还款,即 (1)_年_月_日,归还本金_元; ()_年_月_日,归还本金_元; (3)_年_月_日,归还本金_元。第八条 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2)_。 (3)_。 第九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7、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第三章 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年肯定,第一年的利率确定为年息_%,期满后由贷款方依据国家产时规定档次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的借款利率。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二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内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四章 担保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向贷款人供应_

8、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_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篇4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x) 第一章 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按肯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供应肯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平安性、流淌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律师在接受托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加贷款合同的起草、谈

9、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供应法律建议和服务,参加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加,帮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当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说明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一家境内企业的贷款业务供应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借款人供应法律服务时的须要。本指

10、引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例如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供应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均有肯定指导作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别支配的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关于法律看法书等律师特地服务项目,另由专项的业务指引来指导。在对于依法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和规范性规定。鉴于企业贷款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区域的客观状况和详细规定、做法的困难性和特别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改变,建议律师在运

11、用本指引时,依据实际状况作出独立的推断和处置。 其次章 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 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假如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应当在受银行托付时,帮助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其具有借款人资格的法律文件。作为借款人的律师,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在经济、财务等各方面条件,供应有关法律建议帮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2、 1.依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所以: (1) 借款人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须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述文件应当供应经贷款人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样的、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类文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用纸上复印并加盖其印章。 (2) 企业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当按时

13、加盖年检戳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载明的经营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 2. 依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人一般应具有以下经济、财务条件: (1) 借款人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实力,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借款人应当已经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有效存款账户; (3)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5)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全部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反映并证明借款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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