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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人员雇佣管理措施主旨:为因应我司不定期之繁忙事务,以增长工作效率,特订定本措施,希 遵循。阐明:第 一 条 雇佣限制: 一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雇用之。 二 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 整顿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之。 第 二 条 临时人员与我司员工不同,除月(日)给付薪津外,不另 支给其她津贴,膳宿均自理。 第 三 条 临时人员在受雇期间均应根据正式人员“员工打卡措施”打 卡。 第 四 条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得请公假、事、病、婚、丧等假,其请 假期间工资给付原则根据劳动保障法所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临时人员除以上规定外与我司员工享有一切之福利。 第
2、六 条 临时人员承办工作以申请雇用单位之业务为主,但遇申请雇 用单位业务空闲时,其她单位交付工作或调其她单位服务 时,临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表达回绝。 第 七 条 临时人员在期限未届满前,如工作不力、品德不良或交付任 务结束者,应依劳动保障法规定予以解雇不得异议与规定补 偿。 第 八 条 临时人员于雇用期限内,如发现工作与其抱负不合或无法胜 任而欲半途离职时,应参照我司人事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离职措施规定办理之。 第 九 条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毕,必须继续雇用时,应 由雇用部门填具“人员增补申请表”叙明理由呈我司总经 理核准后,始得继续雇用之。 第 十 条 本措施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