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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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二一五年三月 批准:朱伟江 复审:李伏才审核:刘志刚 初审:汤吉鸿 刘永刚 主要编写人员:陈 浩 贺鹏程 钟 伟 朱军飞 周 勇 王正纲 李 敏成 涛 徐宇新 于雅玲 潘飞来 周 帆 黄良刚 李 宁付 暾 陈永卫 王建雄 张 龙 张晓东 刘建平 李 勃姜新凡 陈 宏 罗 俊 游 红 宋军英 王灿林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2第三章 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43.1 一般原则43.2 调管范围划分43.3 省调监控范围5第四章 调控运行管理74.1 一般原则74.2 调度运行管理74.3 监控运行管理104.4 无人值守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104.5 集控

2、中心调度运行管理11第五章 电网稳定管理125.1 一般原则125.2 安全稳定计算125.3 稳定限额管理135.4 涉网稳定管理145.5 稳控装置管理145.6 其他要求16第六章 无功电压管理176.1 一般原则176.2 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176.3 电压允许偏差范围176.4 变电站电压运行控制186.5 发电厂电压运行控制186.6 电压调整主要措施18第七章 频率及联络线调整管理207.1 频率及联络线调整207.2 AGC运行管理20第八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218.1 一般原则218.2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218.3 电网月度运行方式编制228.4 电网日运行方式编制22

3、第九章 调度计划管理239.1 一般原则239.2 年度停电计划239.3 月度停电计划249.4 日前调度计划249.5 负荷管理25第十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2710.1 一般原则2710.2 工程前期管理2710.3 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2710.4 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2810.5 新设备启动条件2910.6 新能源投运管理3010.7 设备退役管理30第十一章 并网调度管理3111.1 一般原则3111.2 并网调度协议签订3111.3 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3111.4 网源协调管理3211.5 燃料管理33第十二章 水库调度管理3412.1 一般原则3412.2 水电调度的

4、主要工作3512.3 水库调度运行要求35第十三章 新能源调度管理3713.1 一般原则3713.2 新能源电厂(场、站)运行要求37第十四章 气象信息管理39第十五章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4015.1 一般原则4015.2 定值管理4015.3 运行及检验管理4115.4 专业技术管理42第十六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4416.1 一般原则4416.2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4416.3 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45第十七章 电力通信管理4617.1 一般原则4617.2 通信运行管理4617.3 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47第十八章 设备监控管理4818.1 一般原则4818.2 设备实时监控管理481

5、8.3 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4818.4 设备监控信息管理4818.5 集中监控缺陷管理4818.6 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48第十九章 调控运行操作规定4919.1 一般原则4919.2 调度操作规定4919.3 监控远方操作规定5019.4 调度操作指令票5119.5 并列与解列操作5319.6 合环与解环操作5319.7 断路器操作5419.8 隔离开关操作5419.9 变压器操作5519.10 线路操作5519.11 母线操作5619.12 冲击合闸操作5719.13 零起升压操作5719.14 融冰操作58第二十章 故障处置规定5920.1 一般原则5920.2 频率异常处置6020

6、.3 电压异常处置6120.4 线路故障处置6220.5 母线故障处置6320.6 变压器及互感器故障处置6320.7 发电机故障处置6420.8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故障处置6520.9 输电断面潮流异常故障处置6620.10 电网振荡故障处置6620.11 调控通信业务中断故障处置6820.12 调度自动化异常故障处置69附件1 省调调度员监控员职责70附件2 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73附件3 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76附件4 调度术语表78附件5 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94附件6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97附件7 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通信)机构提供的资料103第一章

7、总 则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1.3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含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

8、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控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1.5 调控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1.6 湖南电网设三级调控机构,分为: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县调)。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设备监控业务应服从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1.7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

9、规程。1.8 本规程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第二章 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2.1 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调控机构负责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其主要任务如下: 2.1.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1.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2.2 省调主要职责:2

10、.2.1 组织实施湖南电网调度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2.2 组织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2.2.3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2.4 负责跨省联络线功率控制,协助电网频率调整。2.2.5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2.6 与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依据协议对电厂进行调度管理。2.2.7 开展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制定电网运行方式。2.2.8 开展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调度管辖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2.2.9 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度管辖设备的停

11、电申请。2.2.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2.11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2.12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负责监控信息管理和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并组织开展监控相关工作。2.2.13 受理并批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调度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2.14 负责直调范围内保护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保护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检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负责协调与调

12、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2.15 参与电网发展规划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审查。组织制定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参与制定电网电力通信规划。2.2.1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的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2.2.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电站的发电调度管理。2.2.18 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2.19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直调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站运维人员等调度对象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2.2.20 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13、。第三章 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3.1 一般原则3.1.1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一般应纳入相应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3.1.2 调度管辖范围(简称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电、供电设备范围,包括直接调度范围和委托调度范围。3.1.2.1 直接调度范围(简称直调范围):指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电、供电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3.1.2.2 委托调度范围:上级调控机构委托(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委托设备。3.1.3 许可调度范围:指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状态变化应得到本级调控机构许

14、可的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3.1.4 接入50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的调管范围由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中分中心)明确;接入 22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和接入110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管范围、地区之间联络设备的调管范围由省调明确;接入110千伏电网的输变电设备和接入35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管范围、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管范围由地调明确。3.1.5 调管范围内的设备铭牌参数改变,应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控机构同意。3.1.6 从属于一次设备的保护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调管范围原则上与相应的一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一致。3.1.7 调控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发布调管范围明细表,新设备预计投产日一个月前发布新设备的调管范围。3.2 调管范围划分3.2.1 省调调管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控机构直调范围以外的下列设备:3.2.1.1 上级调控机构委托(授权)省调调度的设备。 3.2.1.2 直接并入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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