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高学分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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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汾县职教中心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灵活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以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决定从2010级新生各专业试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合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必须开设、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

2、课程。一般为考试科目。 2 、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课程组。 3 、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包括跨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年制,获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在此基础上可提前一年或推后二年,弹性学年制时限为 2 5 年。在相应的学习期限内,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就业。经申请批准的部分同学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

3、,学习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习组织教学的依据。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理论课与实验课以 16 18 学时为 1 个学分,公益劳动、半工半读、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及厂方实习等 32 课时为 1 个学分。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约占 90% ,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左右。 (三)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需要,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不低于 170 学分。 第六条 采用学期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重考,或申请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省会考科目须通

4、过省会考,市级统考科目须通过市统考,所取得的学分才能计入总学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折合成相应的学分。高级为 10 分,中级为 8 分,初级为 5 分。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第八条 学生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并取得个人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8 学分,二等奖 6 学分,三等奖 3 学分 省级竞赛: 一等奖 6 学分,二等奖 4 学分,三等奖 2 学分 市级竞赛: 一等奖 3 学分,二等奖 2 学分,三等奖 1 学分 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取最高级别。 第九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

5、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可实行操行评分,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年修课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实行考教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以提高学分的信度。 第十一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 A 、 B 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分层次教学和考核。A 类为统一要求的层次, B 类为较低要求的层次。 B 类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公布成绩 = (B 类考核分+60)/2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 (一)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

6、绩优劣的主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绩点A90-100优4B80-89良3C70-79中2D60-69及格1E59分及以下不及格0 取得学校规定等级标准的专业证书(包括岗位资格证书,下同)的绩点为 2 ,取得高于规定等级专业证书的绩点为 3 4 。 重考合格成绩均为 60 分计。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和数量综合的指标。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 (三)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 1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 2 、评优、评先、评定奖学

7、金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达 3.3 以上为标准); 3 、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的标准; 4 、其它奖励的标准或依据。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 第十三条 免 修 1 、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或省市中职会考的课程未通过之前,必须参加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2 、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已通过省中职会考的课程,且学校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尚未结束,学校可根据专业对课程知识量的需求和学生的能力情况,允许学生申请免修该剩余课程,免修所失的学分,要指导学生选修其它课程补上。 3 、学生通

8、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的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和社会认可的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向学校提出免修相关课程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选 修 1、学校制定的选修课程,应充分考试实际需要和学生个性的发展,有比较充足的任选课程模块,合理、科学安排任选课的开课时间和课程顺序,学生任选课的实际授课课时量控制在实际总课时量的10% 左右,不超过 15% 。 2 、学生在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 60% ,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可获

9、双专业毕业证书。 3 、要加强选修的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执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凡属必修课、学生选修课经批准后的限选课课程,经重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1)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向教导处领取“重修申请表”申请重修,经教导处审批并按规定到会计室缴纳重修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予参加重修考试,不给学分。 (2)重修以跟下一年级同课程上课、组织重修班集中上课和个别辅导等形式进行。同一课程重修人数 30 人以上者可组织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三分之一,重修班开课原则上安排在规定工作日之外,重修人数未达到 30 人的课程,宜安排跟下一年级同

10、专业该课程开课时重修或个别辅导,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3)重修不及格者可办理手续再次重修,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六章 编班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们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第十七条 毕业条件 1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 、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或操行评分达到学校要求。 3 、获得一种(含一种)以上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4 、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含获准免修的课程),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5 、修满本专业要求的该学制规定的最低总学分

11、为 170 学分。 满足以上所有五项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 满足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审核并报教导处批准后,可提前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后,不采用留级制度,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在校期间参加下一年级的重考。学生在校期间学完规定的课程,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先颁发结业证书或相应证书,在三年内补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可承认其取得的相关的学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可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

12、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教导处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相应学分,公布毕业的最低总学分以供学生选择。指导学生制定课程学习计划(获取学分计划),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教导处可保留学籍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各项工作以适应学分制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尚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 2010年各专业新生开始实施。 二0一0年八月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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