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3527332 上传时间:2023-08-06 格式:DOCX 页数:63 大小:99.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东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股东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股东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股东协议书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股东协议书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股东协议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协议书(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股东协议书第一章总则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合同的各各方为:甲方:_,身身份证:_,住住址:_乙方:_,身身份证:_,住住址:_丙方:_,身身份证:_,住住址:_第三章公司司名称及及性质第二条公司司名称为为:_。第三条公司司住所为为:_。第四条公司司的法定定代表人人为:_。第五条公司司是依照照公司司法和和其他有有关规定定成立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甲乙乙丙三方方以各自自认缴的的出资额额为限对对公司的的债权债债务承担担责任。各各方按其其出

2、资比比例分享享利润,分分担风险险及亏损损。第四章投资资总额及及注册资资本第六条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为人人民币_整整(rmmb_)。第七条各方方的出资资额和出出资方式式如下:甲方:_;乙方方:_;丙丙方:_。第五章经营营宗旨和和范围第八条公司司的经营营宗旨:_。第九条公司司经营范范围是:_。第六章股东东和股东东会第一节股东东第十条各方方按照本本合同第第六条规规定缴纳纳出资后后,即成成为公司司股东。公公司股东东按其所所持有股股份的份份额享有有权利,承承担义务务。第十一条公公司股东东享有下下列权利利:(一)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利益分分配;(二)参加加或者推推选代表表参加

3、股股东会及及董事会会并享有有表决权权;(三)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行使表表决权;(四)对公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五)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合同的的规定转转让所持持有的股股份;(六)依照照法律、公公司合同同的规定定获得有有关信息息;(七)公司司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八)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合合同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第十二条公公司股东东承担下下列义务务:(一)遵守守公司合合同;(二)依其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缴纳股金金;(三)除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

4、股;(四)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合合同规定定应当承承担的其其他义务务。第十三条股股东之间间可以相相互转让让其全部部出资或或者部分分出资,股股东向股股东以外外的人转转让其出出资时,必必须经过过全体股股东过半半数同意意,不同同意转让让的股东东应当购购买该转转让的出出资,如如不购买买该转让让的出资资,视为为同意转转让。经经股东同同意转让让出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其其他股东东对该出出资有优优先购买买权。第十四条公公司的股股东在行行使表决决权时,不不得作出出有损于于公司和和其他股股东合法法权益的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东会第十五条股股东会由由全体股股东组成成,股东东会是公公司的最最高权力力机构。第十六条股

5、股东会行行使下列列职权:(一)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二)选举举和更换换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的的报酬事事项;(三)选举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四)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或或执行董董事的报报告;(五)审议议批准监监事会或或监事的的报告;(六)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七)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八)对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九)对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作作出决议议;(十)对股股东向股股东以外外的人转转让出资资作出决决议;(十一)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

6、、变变更形式式、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十二)修修改公司司合同;(十三)其其他重要要事项。第十七条股股东会的的决议须须经代表表二分之之一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通过。但但有关公公司增加加或减少少注册资资本、分分立、合合并、解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及修改改公司合合同的决决议必须须经代表表三分之之二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通过。第十八条股股东会会会议由股股东按照照出资比比例行使使表决权权。第十九条股股东会会会议每年年召开-次。代代表四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三三分之一一以上董董事或者者监事可可以提议议召开临临时会议议。股东东会会议议由董事事会召集集,董事事长主持持,董事事长因特

7、特殊原因因不能履履行职务务时,由由董事长长指定其其他董事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召开股东东会会议议,应当当于会议议召开十十日以前前通知全全体股东东。股东会应当当对所议议事项的的决定作作成会议议记录,出出席会议议的股东东应当在在会议记记录上签签名。第七章董事事和董事事会第一节董事事第二十一条条公司董董事为自自然人。第二十二条条公司司法第第57条条、第558条规规定的人人员不得得担任公公司的董董事。第二十三条条董事由由股东会会推选或或更换,任任期三年年。董事事任期届届满,可可连选连连任。董董事在任任期届满满前,股股东会不不得无故故解除其其职务。第二十四条条董事应应当遵守守法律、法法规和公公司合同同的规定

8、定,忠实实履行职职责,维维护公司司利益。董董事应承承担以下下义务:(一)在其其职责范范围内行行使权利利,不得得越权;(二)非经经公司合合同规定定或者董董事会批批准,不不得同公公司订立立合同或或者进行行交易;(三)不得得直接或或间接参参与与公公司业务务属同一一或类似似性质的的商业行行为,或或从事损损害公司司利益的的活动;(四)不得得利用职职权收受受贿赂或或取得其其他非法法收入,不不得侵占占公司财财产;(五)不得得挪用公公司资金金,或擅擅自将公公司资金金拆借给给其他机机构;(六)未经经股东会会批准,不不得接受受与公司司交易有有关的佣佣金;(七)不得得将公司司资产以以其个人人或其他他个人名名义开立立

9、帐户储储存;(八)不得得以公司司资产为为公司的的股东或或其他个个人的债债务提供供担保;(九)未经经股东会会同意,不不得泄露露公司秘秘密。第二十五条条未经公公司合同同规定或或者董事事会的合合法授权权,任何何董事不不得以个个人名义义代表公公司或者者董事会会行事。第二十六条条董事连连续两次次未能亲亲自出席席,也不不委托其其他董事事出席董董事会会会议,视视为不能能履行职职责,董董事会应应当建议议股东会会予以撤撤换。第二十七条条董事可可以在任任期届满满以前提提出辞职职。董事事辞职应应当向董董事会提提交书面面辞职报报告。第二十八条条如因董董事的辞辞职导致致公司董董事会低低于法定定最低人人数时,该该董事的的

10、辞职报报告应当当在下任任董事填填补因其其辞职产产生的缺缺额后方方能生效效。余任董事会会应当尽尽快召集集临时股股东会,选选举董事事填补因因董事辞辞职产生生的空缺缺。在股股东会未未就董事事选举作作出决议议以前,该该提出辞辞职的董董事以及及余任董董事会的的职权应应当受到到合理的的限制。第二十九条条董事提提出辞职职或者任任期届满满,其对对公司和和股东负负有的义义务在其其辞职报报告尚未未生效或或者生效效后的合合理期间间内,以以及任期期结束后后的合理理期间并并不当然然解除,其其对公司司商业秘秘密保密密的义务务在其任任职结束束后仍然然有效,直直至该秘秘密成为为公开信信息。其其他义务务的持续续期间应应当根据据

11、公平的的原则决决定,视视事件发发生与离离任之间间时间的的长短,以以及与公公司的关关系在何何种情况况和条件件下结束束而定。第三十条任任职尚未未结束的的董事,对对因其擅擅自离职职给公司司造成的的损失,应应当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第三十一条条公司不不以任何何形式为为董事纳纳税。第三十二条条本节有有关董事事义务的的规定,适适用于公公司监事事、总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第二节董事事会第三十三条条公司设设董事会会,对股股东负责责。董事事会由七七名董事事组成。第三十四条条董事会会对股东东会负责责,行使使下列职职权:(一)负责责召集股股东会,并并向股东东会报告告工作;(二)执行行股东会会的决议议;(三)决

12、定定公司的的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四)制订订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五)制订订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六)制订订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方案案;(七)拟订订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变变更公司司形式、解解散的方方案;(八)决定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的的设置;(九)聘任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司总经理理,根据据总经理理的提名名,聘任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司副总经经理、财财务负责责人,并并决定其其报酬事事项;(十)制定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管理制度度;(十一)制制定修改改公司合合同方案案;(十二)股股东会授授予的其其他职权权。第三十五条条董事会会应当聘聘请经验验丰

13、富的的,在高高新技术术领域内内有造诣诣的技术术专家及及其他管管理专家家组成专专家委员员会,辅辅助董事事会进行行对管理理层递交交投资项项目的决决策。公公司董事事会可以以自行决决定以不不超过公公司总资资产800%的资资金进行行投资,但但应严格格遵守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第三十六条条董事会会设董事事长一名名,以全全体董事事的过半半数产生生或决定定罢免。第三十七条条董事长长行使下下列职权权:(一)召集集和主持持董事会会会议;(二)督促促、检查查董事会会决议的的执行;(三)签署署董事会会重要文文件和其其他由公公司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其他文文件;(四)行使使法定代代表人的的职权;(五)在发发生特大大自

14、然灾灾害等不不可抗力力的紧急急情况下下,对公公司事务务行使符符合法律律规定和和公司利利益的特特别处理理权,并并在事后后向公司司董事会会报告;(六)董事事会授予予的其他他职权。第三十八条条董事长长不能履履行职权权时,董董事长应应当指定定其他董董事代行行其职权权。第三十九条条董事会会每年至至少召开开两次会会议,由由董事长长召集,于于会议召召开十日日以前书书面通知知全体董董事。第四十条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的,董董事长应应在七个个工作日日内召集集临时董董事会会会议:(一)董事事长认为为必要时时;(二)三分分之一以以上董事事联名提提议时;(三)监事事会或监监事提议议时;(四)总经经理提议议时。第四十一条条董事会会召开临临时董事事会会议议应于会会议召开开三日以以前书面面通知全全体董事事。如有本章第第四十三三条第(二二)、(三三)、(四四)规定定的情形形,董事事长不能能履行职职责时,应应当指定定一名董董事代其其召集临临时董事事会会议议;董事事长无故故不履行行职责,亦亦未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