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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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浙江省货运船 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 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浙江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航行的货运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货运船舶进出港的验证工作。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 口的验证人员,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进出港货运船舶运输 单证进行审验。第五条 运输单证是指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 单”)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以下简称营运证 )。运输单 证必须随船携带。第六条 船方代表应在船舶进港后卸货前、

2、装货后出港 前携带运输单证到验证站点交验证人员验证。第七条 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营运证是否随船携带、有效;(二)船舶是否在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 营活动;(三)船舶是否超载, 或者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禁运、 限 运货物;(四)运单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如实填写, 并随船同行。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的验证 人员应即收即验,对船方代表提供的单证应先在“进出港船 舶验证台帐”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藉港、 营 运证号、运单号、装载货物名称和装货量、进出港时间。第九条 验证人员填制浙江省进、出港船舶验证单 (以下简称验证单,见附件 1),加盖进出港船舶验证专用章 (

3、式样见附件 2)。验证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船方代表, 一份存档, 并将验 证单编号记入验证台帐。第十条 经验证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船舶,验证人 员应当即将验证单和该船的运单和营运证等资料交 船方代表。第十一条 对运单、营运证有疑点,或装载的货物 种类、装载量情况不清,或涉嫌违法经营时,交通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船舶进行实地检 查。第十二条 验证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验证,做到文明礼貌,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4年 4月 1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进、出港船舶验证单编号:船名经营人营运证号船藉港运单号载货定额主要货物名称载货量起运港到达港到港时间出港时间验证 记 录验证人员签名:(章)年月日附件二: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专用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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