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法制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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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法制学习资料】教师法学习 一、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 10月 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 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 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二)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三)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教师的权利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2 教师的基本义务(1)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

2、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 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 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 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 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 2011.8.26规范的核心内容新规范 共六条, 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 时代特征,“爱”与“责任

3、”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 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 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 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

4、身作则,在各 个方面率先垂范, 做学生的榜样, 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 学生。“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 潜 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什么是义务教育?它有什么特点?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它具有公益性、 统一性与强制性的特 点。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新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统一性和义务性; 二是新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明确

5、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三是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四是新法将促 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五是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六是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 新的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 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 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6、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 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 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

7、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 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 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 是指体现统治阶级 (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 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

8、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 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 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 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 特殊的形式。 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 具有 高度的明确性、 具体性、 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 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 式则多样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 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 开。,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 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 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 做的行为, 而是必须做的行为, 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党的 政策的贯彻执行, 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 靠宣传教 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 他 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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