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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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徐光华一、犯罪对象的界定 (一)犯罪对象 的定义 定义是任何学科研究的基础,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是研究犯罪对 象及相关问题乃至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对象的定义,是对犯罪对 象本质特征的概括和表述,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对于犯罪对象及相关问 题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从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犯 罪对象的定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观点还存在较大的分歧。1、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刑 法理论中被称为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 体” 一词的内涵则大体上

2、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如同在中国刑法 理论中研究犯罪对象必须提到犯罪客体一样,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 中,对行为客体的研究是伴随着对法益(保护客体)的深入研究而展开的。在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其通行的是三大要件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即构成要 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对象是作为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存在的,构 成要件中的客体是指侵害客体,即行为所直接指向并将由行为侵害的人或物。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所著的德国刑法教 科书中指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所涉的现实对象,被叫做行为客体或攻击 客体。行为客体主要有人、物和非物质对象,它们可以以不同形态出现:可

3、作 为身心的统一(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社会价值(被侮辱者的名誉要求)、 作为经济价值(财产)、作为物(可狩猎之物)、作为现实的状态(物的可使 用性)等等。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认为,行为客体是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行 为对象。例如盗窃罪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杀人罪的行为客体是“人 的肉体”。行为客体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犯罪当中,有的犯罪没有行为客体,如 不退去罪。行为客体是人的肉体、建筑物、财物、书信等感觉的对象。行为客 体相同时,法益不一定相同,法益相同时行为客体不一定相同。日本学者野村稔教授对犯罪对象理论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 中规定的外部行为的对象,而且根据自然的

4、因果的存在进行考察后能够认识 的、具有外部的、物的对象性质并同时成为构成要件的要素。意大利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客体一词可以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 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利益”,一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前 者即“犯罪的法律客体”,后者为“犯罪的物质客体”,即犯罪对象。在前苏联,也存在着对犯罪对象的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侵害客体的 构成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只能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从外观上能够 加以识别的物;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了物之外,遇有侵害人身的犯罪时,作为 活的生物体的人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德、日以及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存在不同的认识

5、,如犯罪对象是仅包括物质性的对象还是也包括非物质性的 对象,是否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等。2、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理论 界就提出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 没有深入,只是在研究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加之当时我国主要是接受、移植 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和犯罪对象理论,很少有人对一些传统的犯罪客体和犯 罪对象理论有过怀疑,到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和 探讨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其中也包含了对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系的各种通说的反思。归纳起来

6、,目前我国刑 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其中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物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这是我国关于犯罪对象概 念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将犯罪对象作为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事物,认为 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而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 要素。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指的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 罪对象应该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7、。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 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犯罪对象的范围 是仅仅包括人、物还是包括其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如何等。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是一项人类改造外部世界的活动,但由于犯罪行为本身的侵害 性、法律性特征,犯罪行为又不同于人类一般意义上的活动,属于特殊类型。作为人类活动中的一种逆流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犯罪对象是对象世界中的 一种特殊类型。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使犯罪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象区别开来, 同时对于确定犯罪对象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犯罪对象作为对象的一种,与一般的对象

8、具有共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确立犯罪对象的概念时,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犯罪对象属于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应以犯罪行 为能作用到的范围为限。(2)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前,还不是犯罪对 象,只是客观的自然存在或社会存在。(3)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同 时,会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4)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应是 相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无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反之,客观世界任何事物,如 果不受犯罪行为的作用,也就不是犯罪对象了。(5)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外在表现,两者是同一事 物的不同形态。(6)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必须在研究犯

9、罪构成的体系性特征相 适应的内容,因为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不同,各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功能 不同,其内容当然也不会一致。只有搞清犯罪对象应该具有何种内涵才能符合 犯罪对象的应有词义,符合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应有地位,才能正确界定 犯罪对象,并与其他相似的概念区别开来。综上,笔者将犯罪对象的定义界定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 所必备的客观存在。(二)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研究犯罪对象的特征,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犯罪对 象、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把握犯罪对 象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法

10、。笔者认为,犯罪对象的特征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具体性。正如犯罪对象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那样,犯罪对象是一种客观事物, 属于客观的现象范畴。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不以人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作用的情况,通过受作用时的 痕迹、位置归属的变化以及其他的影响记录于犯罪对象。同时,从客观上看,任何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 痕迹与影响,从而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对其作用时的实际情况,这一 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2、法定性。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观事物。犯罪行为

11、侵害犯罪客体必须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侵害进行的,而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 象的社会关系。有学者在分析犯罪对象中的具体人或物的特征时认为:“具体 的人或物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或者反映客体受 到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犯罪对 象。那些为我国社会和法律严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护的某些人身权利的主 体,都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但笔者认为,犯罪对象应是受法律规定的,而不宜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很多情况下犯罪对象都是非法的,但却是 受法律规定的、不容侵犯的。按照犯罪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性的观点,作为盗窃 枪支罪的犯罪对象的枪支,一般来说是具有合法性的

12、,即犯罪人如果是从合法 持枪人如军人、警察等那里盗窃枪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直接 指向了枪支,且枪支又具有合法性,因而该枪支就是盗窃枪支罪的犯罪对象 了,但在少数情况下,犯罪人也可能从非法持有枪支者那里盗窃枪支,例如某 甲知道好友某乙最近非法购得手枪一支,遂向某乙借用,某乙不肯借,某甲便 于某日在某乙家中玩耍时趁机盗走了该手枪。同样是盗窃枪支罪,难道从警察 手中盗窃枪支的犯罪就有犯罪对象,而从非法持有者手中盗窃枪支的犯罪就没 有犯罪对象吗?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普通的盗窃罪中,难道犯罪人所盗窃的钱 财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该盗窃罪就有犯罪对象,而如果盗窃犯罪盗窃了某局 长受贿的10000

13、元钱时,该盗窃罪又没有犯罪对象了吗?如果同一种犯罪时而 有犯罪对象,时而又没有犯罪对象,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上述两例中的枪支及10000元钱虽然是非法的,但同样是受法律规制的,因而也是犯罪对象。3、主体选择性。犯罪对象的这一特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立法上 看,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物都能够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有些事物,原来不是 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而是在刑法修订之后才成了刑法的保护对象;有的对象, 立法者规定当其没有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刑法并不对其进行调整,只有当其数量 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刑法才介入,这时其才成为犯罪对象。从这点上看,何种 事物能成为犯罪对象或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成为犯罪对象与立法

14、者的取舍、选 择有很大的关系。其次,客观事物即使被刑法规定予以保护,但这也仅仅只是 一种可能性,但并不必然成为犯罪对象。例如,甲从银行取出5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当然是受刑法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对这些钱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 犯罪行为。但是在这些钱未受到犯罪行为作用之前,我们只能说其可能成为犯 罪对象。这些钱是否真的是犯罪对象呢?这与犯罪分子的选择有关,一旦犯罪 分子对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便成为了犯罪对象。因此可以这样说,立法者的 选择使客观事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这时这些客观事物还只是有成为犯罪对 象的可能性,而只有当犯罪分子通过具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用于这些客观事物 时,才使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

15、性。 4、客体制约性。在每一种具体犯罪中, 犯罪对象的确定是受立法者所确定的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制约的。在某 一犯罪中,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事物往往很多,但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所有 事物都能成为犯罪对象。只有体现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物才能成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用破门撬锁的方法入室盗窃,那么门、锁、室内的财 物、存放财物的抽屉都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作用。用破门撬锁的方法入室,门、 锁也被盗窃行为作用了,它体现的社会关系一一住宅权也被犯罪行为侵害了(擅自撬开他人门锁,侵犯了他人住宅权),但门、锁并不是该罪的犯罪对 象,因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在该罪中只有财物才能体现财产所 有

16、权,所以财物才是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5、表征性。犯罪对象同一,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未必相同,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犯罪类型却未必一致。例如,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是身体健康权还是生命权都是通过被害人来体现的。也就是说,虽然犯罪 对象都是同一的,但是体现的犯罪客体却不一样,因而犯罪类型也就不一样。 这是因为同一犯罪对象可以体现出多种社会关系,对其不同的侵害则就可能构 成不同种的犯罪。同样,不同的犯罪对象也可能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例如, 甲盗窃乙现金50000元,内盗窃乙的金银首饰价值为50000元,前者的犯罪对象 是现金,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金银首饰,但两者却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客 体)一一乙的财产所有权,都构成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表征性特征告诉我们, 在认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时候,必须透过犯罪对象这个表象去看清其所体现的社 会关系一一犯罪客体。顺便指出,即使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均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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