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城锦玉置业有限公司兰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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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浙F1-2008-1本示范文本及条文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制订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政策,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8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杭州绿城锦玉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 朱燕萍 联系电话: 0571-85087185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0000110059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项32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1002室 邮政编码: 310

2、004 联系电话: 0571-85087185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 、编号为 杭政储出【2009】52号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

3、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3301002009A21062。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44502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兰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30 100201000597,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00201012160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管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2011)第0025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

4、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2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地上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0 年 8 月 20 日至 2080 年 8 月 19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 ,属框架 结构,层高为3.3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体信息说明详见附件八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

5、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78.4平方米,(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坐落 B或C地块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归出卖人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自行车及公共汽车停车位除外)。 2、储藏室(工具间)等地下空间归出卖人所有。 3、会所(配套公建),归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

6、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6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

7、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

8、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9、元整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2)如因买受人原因、银行原因、政策调整原因或其他原因,买受人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按照提高后的首付或提高后的贷款利率与出卖人及银行办妥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10日内自筹资金付清需以按揭方式支付的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

10、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不计利息退还给买受人。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和3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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