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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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公积金 (组合)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兴银岩零售 公积金(2018)第 号 签订地点:龙岩市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售楼方或开发商: (以下简称乙方)为促进乙方在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闽 号的土地上开发的名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龙)房预售证(20 )第 号的房产项目(以下简称“上述房产”)销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向上述房产项目的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单一购房者的贷款最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之和)不超过其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价格的 ,最长贷款期

2、限 年。第二条 合作内容一、甲方根据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向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对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房者,甲方同意给予配套提供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二、购房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甲方根据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有关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购房者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三、购房者应与甲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具体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偿还方式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四、乙方协同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领工作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办妥之后协助甲方取得并占管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正本及房屋所有权证复

3、印件。第三条 贷款担保一、 乙方为购房者向甲方取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应代为偿还。二、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变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处置费等。三、乙方同意在甲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甲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全程/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期间依据保证方式而定:1、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从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

4、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之日止。2、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从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甲方保管之日止。五、乙方在其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甲方有权直接从其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六、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

5、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工程建设及上述房产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等。二、对乙方推荐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甲方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三、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四、甲方划转资金后

6、,保证及时将划款转账凭证回单传送给乙方,甲方据以与购房人办理有关产权手续。五、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有义务支持、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六、甲方应对乙方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查借款人资格等工作。二、乙方应将甲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商品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对乙方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享有监控的权利。三、乙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乙方保证严格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产。若乙方未按约交付房产,乙方支付给购房

7、者的违约利息、违约金等应转入购房者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再由甲方落实归还购房者违约本金和利息。五、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开发的上述房产项目转让。六、若甲方无法获取抵押权人为甲方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乙方承诺为借款人偿还在甲方的贷款本息。 七、乙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在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乙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八、在上述房产尚未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办理在建工程建筑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上述房产未竣工验收就遭损毁,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通知甲方,同时保证将支付给购房者

8、的保险赔偿金转入购房者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对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上述房产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作任何修改(含变更或增加购房者)。十、乙方保证给予购房者执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只有一份,且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办妥之前,协助甲方取得并占管购房者执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房屋认购书、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收款收据)等产权证明文件。第六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 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但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第七条 协议文本份数本协议正本

9、由立约方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是甲方接受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而签订,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在取得预售证且其记载的住宅楼幢均封顶后本协议方才生效,且职工购该住宅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及承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

10、得另一方的同意。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一、本协议所称购房者是指已与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因购买上述房产资金不足而向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二、本协议是甲方接受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而签订。三、乙方在甲方开立售房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乙方办理。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乙方在销售房屋服务时应遵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

1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甲方根据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分类工作要求,有效识别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五、乙方承诺,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有同等权利。六、乙方承诺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平台或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组织“众筹”购房、出具虚假证明,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开展业务合作。甲方必须严格做好首付款资金来源的核查和监控。 贷款人(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售楼方或开发商(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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