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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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0-1 法律资讯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很常用的操作,但法律风险也是需要注意的。这里是一种典型案例。问题提示: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的状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的行为如何定性?【要点提示】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的状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例索引】一审: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9) 芜刑初字第 8 号(09年 8月4 日)二审: 安徽省芜湖市

2、中级人民法院 (20)芜中刑终字第18 号 (200年1 月 日)【案情】公诉机关: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章菊芳。芜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5年 9月,被告人章菊芳伙同叶和永(章菊芳前夫) 在芜湖县投资成立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 叶和永任法定代表人。(27年 月2 日,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章菊芳。) 06 年 月1日,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和台商曹文俊(挂名) 发起成立了芜湖南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如下简称 “南湖大酒店”, 中外合资公司),被告人章菊芳任法定代表人。 2年 1月, 南湖大酒店通过竞标以5 万元获得了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城南文教园区)10亩国

3、有土地的使用权, 并与芜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规定其中45 亩用于宾馆建设, 亩用于配套房地产开发,当时南湖大酒店缴纳土地出让金10 万元, 余款0 万元在20 年月 日之前付清。207年元月2 日,为了以便土地开发, 由南湖大酒店 (占55%) 和叶和永(占4) 发起成立了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如下简称 “天虹公司”),叶和永任法定代表人。同年 月3 日, 将南湖大酒店10 亩土地中的5 亩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天虹公司名下。 0年3 月22 日, 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章菊芳。207 年4 月日和 月10 日,被告人章菊芳在资金链已断裂、 没有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4、、 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状况下, 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股权转让、 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段,将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的股权及所属的亩土地使用权以30 万元转让给陈玉富,从中非法获利50 万元。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7 年4月2日和 月1 日, 被告人章菊芳在资金链已断裂、 没有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状况下,以牟利为目的, 采用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等手段, 将芜湖南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所属的0 亩土地使用权以 00 元转让给陈玉富,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同步,故意隐瞒芜湖南湖大酒店及其个人的130万元的债务,致债权人向

5、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南湖大酒店在芜湖县所有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该院觉得,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菊芳辩称: 土地使用权是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的, 其转让的是公司的股权而非土地使用权, 并且其也没有非法获利。 此外, 在股权转让时,其没有隐瞒南湖大酒店债务, 和陈玉富之间有口头合同。 故觉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章菊芳没有隐瞒事实真相,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诈骗罪。【审判】芜湖县人民法院觉得,

6、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且面积达亩,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枠 第 228 条之规定, 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依法应予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章菊芳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作出辩解,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惩罚。 被告人章菊芳及其辩护人有关该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不予采纳。 但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指控证据局限性,定性不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菊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0 万元。 二、 违法所得人民币0万元予以追缴

7、, 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章菊芳不服提出上诉, 觉得其不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其没有实行违背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观故意,没有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利益的目的, 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似。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 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且面积达10 亩,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于被告人章菊芳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该院觉得, 根据国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依法转让土

8、地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定,否则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南湖大酒店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合同明确商定必须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且要完毕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后来才干进行转让。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对该土地没有进行任何投资、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状况下, 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法非法转让给她人, 并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归被告人章菊芳个人所有,其行为违背了国内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故对被告人章菊芳的上诉理由及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一审合议庭成员:丁玉能 张应国 黄诗祥二审合议庭成员:王士平 吴建平郑 丰编写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丁玉能责任编辑: 余茂玉审稿人: 罗东川李玉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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