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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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

2、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二、承办机构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三、服务对象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四、服务流程1.网上填报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8080/WRYJG/STZXGK/STin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

3、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8000/GK/ZXGK/index.aspx)监督性监测:县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8080/WRYJG/STZXGK/STin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8000/GK/

4、ZXGK/index.aspx)。2.审核公开企业自行监测: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企业填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监督性监测: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市(县)环境监测部门填报的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五、服务时限企业自行监测:即时办理。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

5、工作日内公布。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8791385(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网址:http:/ “12369”热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二、承办机构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6、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原则。五、服务流程认真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如实记录举报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六、服务时限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8791385(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网址:http:/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二、承办机构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四、服务条件实名举报我县境内

7、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

8、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五、服务流程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六、服务时限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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