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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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 市生态环境保护大 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精神,根据X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战三年行动计划(X-X年)(X办发X29号)、X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函X289号)和X省打赢蓝天保卫战X年工作方案的有 关部署,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 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 我市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 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

2、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 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 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 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 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 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摸清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停产 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X年年底前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 所),X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 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发展转型,提升

3、 我市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二、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散乱污”工 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 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 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二)形成合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 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 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 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 充分发挥牵头

4、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 政府报告。(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 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三、工作任务(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X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 政府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散乱污” 工业企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县 市、区人民 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由各县 市、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建立整治清单。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 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

5、 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 完成时限,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 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 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等配合。(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 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 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市散乱污整治办备案,由市散乱 污整治办上

6、报省整治办。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 整改有标准”。1. 关停取缔一批。各地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 依法应办理 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 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 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 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X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等配合。2

7、. 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 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 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

8、工负责督导。3. 升级改造一批。各地对于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且未列 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 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 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 常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 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X年9月30日前

9、将“散乱污” 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 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 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 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 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和“信用X网”和“信用X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四、时间安排(一)排查摸底阶段(X年7月1日-9月20日)。各地要尽快完成全面摸查工作,“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 类处置清单于9月10日前报送市散乱污整治

10、办(格式见附表 1), 由市散乱污整治办汇总,于9月20日前完成我市分类处置清单。(二)清理整治阶段(X年9月1日-X年9月30日)。X年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 X年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 治任务的20% X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 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散乱污整治办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 “散乱污” 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 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格式见附表1、2)。市散乱污整治办将整治清单按照责任单位划分转市直有关单位督办。对整治 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

11、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 确保于X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不需上报,但纳入整治 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三)总结复查阶段(X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应于X年9月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 结。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 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治工作督查督导。成立以市长为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

12、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X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为成员的市“散乱污”工业 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整治工 作,下设市散乱污整治办。市散乱污整治办由市直各有关单位抽人员 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应明确整治工作主要负责 人和责任分工,强化整治工作督查督导,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 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 求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 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地相关 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 数据库。(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杳,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等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 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 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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