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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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顾海兵提要 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显然已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剖析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问题和根源所在,寻找适合未来发展的科学评价方式。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区分“评审”与其他相关词语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构成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提出取消“科技成果”一词使用的建议。第二部分,分别对不同的评审形式如科技成果鉴定、评奖评审等六种形式进行了介绍并对存在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针对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对科技成果评

2、审制度的改革建议,包括:1. 釜底抽薪法从根本上抑制对评审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加快国有科研院所的民营化步伐;减少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数量,消除各种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重复设置,特别提出基本取消国家社科基金,将国家社科基金改造为国家社科奖励基金;减少政府设立的奖项。2. 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对不同的科技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尤其是取消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以更为有效的制度如专利版权制度等来代替它。3.配套构建我国新的有效率的评价体系。包括:完善法律体系的支撑;发挥学会组织的作用;培育评估公司。4.对于保留的极少量的评审,主要是评奖中的评审要对其进行科学的改良。尤其是要对评审专家的任用制度和选拔资

3、格进行改革。 一、 现行的中国科技成果评审体系 (一) “评审”及与其相关的几个常用语 1.评审 评审,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在英语或其他语言中很难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词。它具有评价和审定的双重含义,是指由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对取得的成果、成就以及某种资格进行评价、审定,并最终给予某种形式的确认的活动。 中国现有的评审制度主要包括职称评审和科技评审。相比而言,职称评审的改革力度较大,比如推出了职务聘任制,而科技评审的改革却相对滞后。 科技评审对象的范围较窄,一般是对项目、成果的评价,即科技项目评审。按照评审的时间来划分,有事前(立项)评审、过程(检查)评审和事后评审,本文中的科技成果评审,指的就是

4、项目的事后评审。 科技评审的组织者一般是国家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的国家基金机构、直属政府的事业单位等,由这些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2.评估1 评估含有评价和估量的意义,估量的可以是价值、前景等未知内容。“评估”一词来源于税收,原意是为了收税而对财产做出估价,后来引申为对某事件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出估价。 中国现有的评估主要有资产评估和科技评估二类,这二类评估活动都是从国外学习、引进来的,现阶段正在迅速的发展之中,但是都还不成熟。 与科技评审相比,科技评估对象的范围较宽,可以对项目、产品、人员、机构、计划、政策、执行过程等多种对象进行评价。

5、按评估时间分也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 科技评估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它接受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根据委托者的明确目的,通过专业化的评估程序对委托项目进行判断,提供给委托方最后的评估结论。 3.评价 评价从字面意义来讲,来源于对价格高低的评论,后被广泛地用于对人或事议论其是非高下。“评价”一词在现实中应用十分广泛,可以对任何人或事进行评价,科技评价是科技领域各种评价活动的通称,科技评审可以说是科技评价的一种。 科技评价与科技评估的含义较为接近,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科技评估”一词,是从国外引入,具有特定的专业涵义;而“科技评价”则更为通俗,适用的范围更广,形式和内容

6、上更为灵活,评价的主体没有限定,评价的对象更加广泛。科技评估含有预估的成份,可以在事前进行,但是评价却不可能在实物或结论形成之前进行。 4.鉴定 鉴定,本义为鉴别评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审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鉴定的对象有特殊的范围,范围要窄于且包含于评审对象之中: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7、5.评奖 评奖,是指通过评比,对优秀的人或事给予奖励的活动。评奖的过程中为了辨别优劣,必然要进行评比,我国目前采用的评比方式一般是评审,所以评奖评审是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一种组成形式。而评奖本身除了“评”的功能外,还有“奖”的内容。 (二) 科技成果的概念 “科技成果”一词在中国的文献中出现的极其频繁,甚至在中国最新出台的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2003年9月22日颁布,以下简称评价方法)中也同样出现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规定,但是查阅中国百科大词源、实用科学名词术语词典、词源、辞海、现代科学技术词典等国内工具书却均没有对“科技成果”一词的表述。“科技成果”从字面意义理解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

8、简称,成果是指学习、工作、劳动中取得的成效和成绩,那么科技成果就是指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价值的结果。按照这种定义,科技成果的特征至少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经过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二是取得了具有价值的结果。未经过科研活动,借用甚至剽窃来的结果肯定不是科技成果,同样,虽经过了研究活动,但是取得的结果不具有价值也不叫科技成果。是否具有价值,在科技领域主要看是否具有创新性,而且这种创新性最终必须是要得到检验确认的。 “科技成果”一词在我国的各种场合的使用中,却被泛化了,造成了错误的导向。大量项目或课题在未得到检验之前就自称为科技成果,各种科技成果鉴定会、报告会、评审会宣传的不亦乐乎,群众听起来好

9、像并不是某个项目要进行是否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而是某个“科技成果”正在做宣传会,专家到场是为了替这个成果作宣传,越是有名望的专家到场越是能为这个成果增光,于是不明就里的媒体一哄而上,不是成果的“科技成果”就真的成了成果。经过鉴定、评审的项目也并不全是科技成果,由于存在评审失败或者评审腐败等诸多的原因,即使通过了评审的项目也不应笼统称为“科技成果”。假使中国真的存在这么多的科技成果,科技界也不会有那么多科研质量越来越差的感叹了,中国人的诺贝尔奖也早就稳握在手了。 这种概念的滥用现象已经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影响,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做出规定:慎用以至取消“科技成果”一词,用其他更为准确的词来代替。1国际上通

10、用的词只有项目、技术、专利这种说法,而且国外的项目一般都是使用它本身的具体称呼,不使用“成果”这一层次的统称,中国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做法进行管理。 取消“科技成果”一词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科技成果的概念不具备任何法律性,它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专利、版权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中国科技成果在国际上没有像专利那样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因而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没有通用性,不利于参加国际技术贸易与竞争,更无法以商品形式投放国际市场,贸然拿出去往往造成无偿流失而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1 由于中国的“科技成果”一词,还与中国的科技管理体制有着很深的渊源,科技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就是科技成果的管理,所以逐步取消这一用词的前提是科

11、技成果管理体制的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与管理方法法制化、国际化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国际大环境的必然结果,将知识产权概念引入成果管理,还科技成果的本质属性势在必行。 (三) 中国现有的各种科技成果评审的形式 中国的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确认科技成果的依据而建立的。这种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与计划经济下科技成果的非商品属性相适应。计划体制下,科技计划由政府下达,经费由政府拨付,研究的科技成果归政府所有,由政府加以推广,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管理和参加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最早的科技成果评审始于50年代,当时的评审主要是鉴定形式。1955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

12、准建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委员会,规定其任务时,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负责鉴定科研成果”,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文字记载。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后,科技成果迅猛增长,质量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急需建立一套有效的评判标准和方法来辨别科技成果真伪。1961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科技成果评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奖励评审外,现有的其他评审形式多是从鉴定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目前,我国科研单位的课题(项目)来源主要有四类:(1)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的指令性

13、和指导性课题(项目),称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内项目,包括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国家级的科技计划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等,部委、省和市也都根据自身重点扶持的情况建立各级科技计划。各种基金项目,国家级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省相应也有由省财政拨款建立了省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金;(2)科研单位与其他部门通过横向联系形成的联合开发课题(项目);(3)接受某些

14、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的课题(项目);(4)科研人员通过长期的积累和实地调查后自己提出的课题(项目)。 这些课题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成果的确认:(1)科技计划或者基金项目,由于是属于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进行评审和科技成果的登记。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基础性研究成果由于主要表现为学术论文的形式,其评价本着“公开发表,自由评议”的原则来获得认可,但是执行中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意见,从而形成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2)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结束时,往往采用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验收的方式。近几年,有少部分项目已经

15、开始由评估中心或中介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验收。(3)某些有重大影响的自由研究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要进行鉴定或评审。(4)联合开发的课题(项目)按照主要完成单位为第一负责人的原则,由第一负责人申请鉴定或评审。(5)上述各项目在取得一定的评价之后,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向上申报各级政府奖励,评奖的过程中又形成了评奖评审。 因此,由以上的成果确认方式,我国现有科技成果评审形式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合同委托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等。另外,由于软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这二类成果的评审有各自单独的规定,下面将一一加以介绍。 二、 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内容与问题

16、 1.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公布的二一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显示: 2001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28448项,其中采用鉴定方式确认的成果数为21124项,占评价项目数的74.25%,比重非常高。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从开始实行到现在,历经几个发展阶段、几次改革,共出台过3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58年5月原国家科委成立后,为了避免当时科技工作中的浮夸现象,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开始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在1959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式建立。1987年10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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